葫芦岛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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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我局收到你单位报送的《 (略)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06hm2。

  (二)项目属北方土石山区,项目建设地点 (略) 属于辽西低山丘区,属于辽宁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略) 区域,同意本项目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方案服务期内土壤流失总量为65.00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 29.93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指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及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项目划分为建构筑物防治区、道路广场防治区、绿化防治区3个防治区。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有:

  1.建构筑物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 0.*m3。

  2.道路广场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m3、 (略) 500m;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180m,沉沙池1座, (略) 1500㎡,装土编织袋围挡96.00m3。

  3.绿化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m3、绿化覆表土0.*m3、全面整地0.84h㎡;植物措施绿化美化0.84h㎡。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总投资100.*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季度监测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我局收到你单位报送的《 (略)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06hm2。

  (二)项目属北方土石山区,项目建设地点 (略) 属于辽西低山丘区,属于辽宁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略) 区域,同意本项目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方案服务期内土壤流失总量为65.00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 29.93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指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及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项目划分为建构筑物防治区、道路广场防治区、绿化防治区3个防治区。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有:

  1.建构筑物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 0.*m3。

  2.道路广场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m3、 (略) 500m;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180m,沉沙池1座, (略) 1500㎡,装土编织袋围挡96.00m3。

  3.绿化防治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m3、绿化覆表土0.*m3、全面整地0.84h㎡;植物措施绿化美化0.84h㎡。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总投资100.*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季度监测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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