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0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0号
临泉县志 (略) :
法定代表人:齐*宝
地址:临泉县鲖城镇集西头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立方米预拌砂浆搅拌站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略) 东侧200米沟塘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及产生固体废物倾倒沟塘现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 (略) 生态环 (略) 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倾倒固体废物沟塘已经整改完成;
5.整改费用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沟塘整改费用;
6.环评审批、验收报告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9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1/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1-1/3))×*元=*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零**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临泉县志 (略) :
法定代表人:齐*宝
地址:临泉县鲖城镇集西头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立方米预拌砂浆搅拌站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略) 东侧200米沟塘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及产生固体废物倾倒沟塘现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 (略) 生态环 (略) 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倾倒固体废物沟塘已经整改完成;
5.整改费用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沟塘整改费用;
6.环评审批、验收报告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9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1/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1-1/3))×*元=*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零**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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