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息烽广吉床垫加工厂 | ||
地址: (略) 息烽县永阳街道永红村柿花坪组 | |||
法定代表人:邹字洋 | |||
授权经办人姓名:杨磊 | |||
生产建设 项目名称 | 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和永靖大道与龙泉大道交汇处,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1号地块(东经106°43′21.*″,北纬27°6′5.*″),2号地块(东经106°44′19.*″,北纬27°6′4.*″)。 | ||
征占地 面积(h㎡) | 永久:1.358 临时:0.040 |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 * |
区域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略) (略) 址:水土 (略) | ||
起止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 2024年7月30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 |||
承诺(备案)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0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 (略) ”。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邹字洋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息烽广吉床垫加工厂 2024年7月31日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站 2024年7月31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息烽广吉床垫加工厂 | ||
地址: (略) 息烽县永阳街道永红村柿花坪组 | |||
法定代表人:邹字洋 | |||
授权经办人姓名:杨磊 | |||
生产建设 项目名称 | 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和永靖大道与龙泉大道交汇处,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1号地块(东经106°43′21.*″,北纬27°6′5.*″),2号地块(东经106°44′19.*″,北纬27°6′4.*″)。 | ||
征占地 面积(h㎡) | 永久:1.358 临时:0.040 |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 * |
区域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略) (略) 址:水土 (略) | ||
起止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 2024年7月30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 |||
承诺(备案)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息烽大桥北侧1-2号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0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 (略) ”。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邹字洋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息烽广吉床垫加工厂 2024年7月31日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站 2024年7月31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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