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关于2024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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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关于2024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2024〕6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

  通讯地址:辉南县朝 (略) 53号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批复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关于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环审字〔2024〕11号

2024-7-31

2

关于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环审字〔2024〕12号

2024-7-31


辉环审字〔2024〕11号

关于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 (略) 编制的《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朝 (略) 8号。改建1座化验室,建筑面积380m2,改建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19.95m2,最大储存能力10吨。危废分区贮存,分别为固体暂存区、液体暂存区及废液收集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辉南经济开发区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为实验废液,实验台下方应设 (略) 对实验废水进行单独收集,液体底部加设防漏托盘。收集后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全方位进行控制。厂区地面、质量控制部地面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地面全部硬化。质量控制部、危废暂存间、 (略) 线(危废间至办公楼大门之间)为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内应设置裙脚和收集沟槽。厂房为简单防渗区,厂房外为一般硬化。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验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经自然扩散后,无组织排放于化验室内,化验室内设置通风橱,将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通风橱抽风系统引至楼顶处理后高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噪声主要来源为风机等设备噪声,产噪设备优选低噪设备,同时采用减振、隔声、封闭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废液、废试剂瓶、过期药品及废活性炭,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物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地面防渗处理,设置专门废液收集容器、有毒有害物质收集容器,并分别设置醒目的危险废物标识。各类危险废物应标注名称、危险性、日期及数量等基本信息。危险废物暂存、处置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7月31日

辉环审字〔2024〕12号

关于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央储备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辉南镇。项目在已有厂区内建设烘干塔及附属设施,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00t/d粮食烘干系统配套10t/h燃生物质热风炉(配套布袋除尘器),项目建成后,粮食烘干量500t/d,年运行时间为90d,总烘干量为*t/a。本项目仅新建粮食烘干系统,其他设施均依托厂区已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和粮食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工艺粉尘,热风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另外粮食输送过程中加罩密封,在设备连接处加密封垫或密封胶,燃生物质热风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及表4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筛分过程在密闭空间进行,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在产噪设备底座加减振垫、风机进出口管道上安装消声器及选用柔性接头连接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包括热风炉灰渣及除尘灰、筛分杂质(含轻质飞扬物)、回收粉尘、更换的废布袋以及职工生活垃圾。炉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建材厂作原料,粮食筛分烘干杂质外售饲料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妥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7月31日

公告〔2024〕6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

  通讯地址:辉南县朝 (略) 53号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批复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关于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环审字〔2024〕11号

2024-7-31

2

关于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环审字〔2024〕12号

2024-7-31


辉环审字〔2024〕11号

关于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 (略) 编制的《 (略) 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朝 (略) 8号。改建1座化验室,建筑面积380m2,改建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19.95m2,最大储存能力10吨。危废分区贮存,分别为固体暂存区、液体暂存区及废液收集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辉南经济开发区规划,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为实验废液,实验台下方应设 (略) 对实验废水进行单独收集,液体底部加设防漏托盘。收集后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全方位进行控制。厂区地面、质量控制部地面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地面全部硬化。质量控制部、危废暂存间、 (略) 线(危废间至办公楼大门之间)为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内应设置裙脚和收集沟槽。厂房为简单防渗区,厂房外为一般硬化。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验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经自然扩散后,无组织排放于化验室内,化验室内设置通风橱,将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通风橱抽风系统引至楼顶处理后高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噪声主要来源为风机等设备噪声,产噪设备优选低噪设备,同时采用减振、隔声、封闭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废液、废试剂瓶、过期药品及废活性炭,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物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地面防渗处理,设置专门废液收集容器、有毒有害物质收集容器,并分别设置醒目的危险废物标识。各类危险废物应标注名称、危险性、日期及数量等基本信息。危险废物暂存、处置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7月31日

辉环审字〔2024〕12号

关于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央储备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白山直属库粮库升级改造新建烘干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辉南镇。项目在已有厂区内建设烘干塔及附属设施,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00t/d粮食烘干系统配套10t/h燃生物质热风炉(配套布袋除尘器),项目建成后,粮食烘干量500t/d,年运行时间为90d,总烘干量为*t/a。本项目仅新建粮食烘干系统,其他设施均依托厂区已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和粮食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工艺粉尘,热风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另外粮食输送过程中加罩密封,在设备连接处加密封垫或密封胶,燃生物质热风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及表4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筛分过程在密闭空间进行,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在产噪设备底座加减振垫、风机进出口管道上安装消声器及选用柔性接头连接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包括热风炉灰渣及除尘灰、筛分杂质(含轻质飞扬物)、回收粉尘、更换的废布袋以及职工生活垃圾。炉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建材厂作原料,粮食筛分烘干杂质外售饲料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妥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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