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对广州嘉晨年产2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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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对广州嘉晨年产2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01日至 2024年08月0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番禺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 (略) 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3号(厂房2、厂房6),申报内容为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年产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套,其中储能-汇流柜*套、储能-高压控制箱*套、高压电源配电盒*套。该项目占地面积173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54.68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1栋5层(部分2层)厂房;主要设备有空压机1台、自动点胶机(移动式)1台、自动喷涂机1台、UV固化炉1台以及其他装配、检测和辅助设备一批等;员工20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周转箱清洗废水、淋雨测试废水与生 (略) (略) ,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放口1个。
(二)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喷涂、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高噪声源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UV灯管、废喷头、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01日至 2024年08月0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番禺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广州嘉晨年产*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研发生产线项 (略) 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3号(厂房2、厂房6),申报内容为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年产新能源汽车智能高压安全系统和储能高压系统*套,其中储能-汇流柜*套、储能-高压控制箱*套、高压电源配电盒*套。该项目占地面积173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54.68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1栋5层(部分2层)厂房;主要设备有空压机1台、自动点胶机(移动式)1台、自动喷涂机1台、UV固化炉1台以及其他装配、检测和辅助设备一批等;员工20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周转箱清洗废水、淋雨测试废水与生 (略) (略) ,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放口1个。
(二)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喷涂、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高噪声源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UV灯管、废喷头、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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