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 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略) 顶效镇合 (略) 96号 |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贵州 (略) | 在原址技改,拆除原有2台35t水平加料电弧炉、2台35tLF精炼炉及其配套的水平加料和辅料加料系统后新建1台70t电弧炉、1台70t LF精炼炉、1台70t VD精炼炉及配套加料系统,技改后为年产*t合金钢。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242.*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98%。 |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运输扬尘采取限速、限载和加强汽车维护保养、加强地面清扫等措施控制,确保施工期无组织外排颗粒物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要求。 2、施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严禁直接外排。同时,部分燃油机械在维修、运行和清洗过程中,还将产生少量的含油废水,施工期废水通过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用于施工用水和施工场地的防尘用水,不外排。对于施工场地的雨水修建临时排水沟排出。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可以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 3、施工期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采取来往运输车辆禁止鸣笛、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尽量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作业、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作业控制施工噪声。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收集作为地基的填筑料;各类建材的包装箱、带等应派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施工期生活垃圾应派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工作,送入现有厂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二)营运期 1、营运期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1)生产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直接冷却水和间接冷却水等,直接冷却水经磁力处理并冷却后回用,间接冷却水冷却后直接回用,定期进行投加水质稳定药剂和旁通过滤,均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到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补水。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系统有5套磁力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1台1200m3/h、2台1000m3/h、1台600m3/h、1台800m3/h。 (2)生活污水:主要为办公楼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m3/d,采用A2O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后,依托原项目入河排污口排入顶效河。 (3)地下水:重点防渗区包括连铸和轧钢浊循环水池及处理站、污 (略) 及处理设施、电炉除尘灰贮存仓、危废暂存间、柴油储罐,其基础防渗须满足等效黏土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性能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电炉车间(含精炼车间、连铸车间)、轧钢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除尘站、浊循环水池、冷却塔,其基础防渗须满足等效黏土层Mb≥1.5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性能要求;简单防渗区包括控制室、配电室、绿化区、办公楼、制氧站、综合库房、监管车间等,进行一般地面硬化。厂区外下游将Q1作为地下水监测井,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2、营运期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采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入口处设消声器;基础减振、水泵放置在水泵房内,墙面采用吸声材料;加强厂房密闭等。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厂界周围200m范围内保护目标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3、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1)电炉废气:一次含尘、含有害气体的高温烟气经过余热回收装置后,进入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同时二次半密闭罩烟气及三次屋顶罩烟气均与一次烟气一同进入除尘器处理,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达到“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二噁英0.5ng-TEQ/m3后通过45m高烟囱排放。 (2)LF精炼及散装料系统废气:采取“屋顶罩+集气罩+散料产尘点密闭罩捕集+高效袋式除尘器”净化措施,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后通过45m高烟囱排放。 (3)连铸机大包浇铸位、钢包热修位、中包翻包位、铸余渣倒渣位、废钢烘烤加废钢位的粉尘设置集尘罩+滤筒式布袋除尘器+26m烟囱(DA003)方式处理达到“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后排放。 (4)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电炉炼钢车间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散装料采用封闭料仓,散装料转运点均设置了半密闭罩,并送入高效除尘器处理;炼钢车间保持无可见烟尘外逸、电弧炉在炉内排烟基础上采用半密闭罩及屋顶罩相结合的收集方式;钢包精炼炉设置半密闭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本工程散装料贮运配料、电炉冶炼、钢包精炼以及连铸等生产工序均位于一座封闭式联合厂房内,所有主要大气污染源均应采用高效捕集、净化措施,有效削减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要求8.0mg/m3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环大气〔2019〕35号”中提出的钢铁行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全厂产生的生活垃圾均采用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冶炼废渣包括电炉钢渣、精炼渣以及钢包铸余渣等,全部外运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连铸切头切尾、不合格铸坯等产生的废钢,全部回用于炼钢;氧化铁皮,全部外售;电炉、钢包、铁水罐、中间罐等设备所衬耐火材料,由耐火材料厂回收作为骨料使用;废电极由厂家回收。电炉除尘系统除尘灰、液压及润滑系统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托已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5、营运期风险防范措施 (1)生产中需对各生产设备及管道进行定时巡查,严密监控在线监控系统中各污染物的指标,若出现异常,及时停产并对废气净化系统进行检修。 (2)厂区污水处理站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做好重点防渗;在柴油罐处设置围堰,围堰有效容积不低于柴油罐最大储存容积。 (3)厂区内设有1座容积1000m3的事故水池和1座容积1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应保持长空,事故状况下装置泄漏的废水确保可沿排污沟自流进入事故池,保证事故废水不外排。 (4)本项目实施后,应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预案演练,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预案。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2024〕书128号关于对《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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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2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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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略) 顶效镇合 (略) 96号 |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贵州 (略) | 在原址技改,拆除原有2台35t水平加料电弧炉、2台35tLF精炼炉及其配套的水平加料和辅料加料系统后新建1台70t电弧炉、1台70t LF精炼炉、1台70t VD精炼炉及配套加料系统,技改后为年产*t合金钢。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242.*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98%。 |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运输扬尘采取限速、限载和加强汽车维护保养、加强地面清扫等措施控制,确保施工期无组织外排颗粒物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要求。 2、施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严禁直接外排。同时,部分燃油机械在维修、运行和清洗过程中,还将产生少量的含油废水,施工期废水通过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用于施工用水和施工场地的防尘用水,不外排。对于施工场地的雨水修建临时排水沟排出。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可以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 3、施工期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采取来往运输车辆禁止鸣笛、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尽量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作业、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作业控制施工噪声。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收集作为地基的填筑料;各类建材的包装箱、带等应派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施工期生活垃圾应派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工作,送入现有厂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二)营运期 1、营运期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1)生产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直接冷却水和间接冷却水等,直接冷却水经磁力处理并冷却后回用,间接冷却水冷却后直接回用,定期进行投加水质稳定药剂和旁通过滤,均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到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补水。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系统有5套磁力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1台1200m3/h、2台1000m3/h、1台600m3/h、1台800m3/h。 (2)生活污水:主要为办公楼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m3/d,采用A2O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后,依托原项目入河排污口排入顶效河。 (3)地下水:重点防渗区包括连铸和轧钢浊循环水池及处理站、污 (略) 及处理设施、电炉除尘灰贮存仓、危废暂存间、柴油储罐,其基础防渗须满足等效黏土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性能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电炉车间(含精炼车间、连铸车间)、轧钢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除尘站、浊循环水池、冷却塔,其基础防渗须满足等效黏土层Mb≥1.5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性能要求;简单防渗区包括控制室、配电室、绿化区、办公楼、制氧站、综合库房、监管车间等,进行一般地面硬化。厂区外下游将Q1作为地下水监测井,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2、营运期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采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入口处设消声器;基础减振、水泵放置在水泵房内,墙面采用吸声材料;加强厂房密闭等。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厂界周围200m范围内保护目标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3、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1)电炉废气:一次含尘、含有害气体的高温烟气经过余热回收装置后,进入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同时二次半密闭罩烟气及三次屋顶罩烟气均与一次烟气一同进入除尘器处理,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达到“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二噁英0.5ng-TEQ/m3后通过45m高烟囱排放。 (2)LF精炼及散装料系统废气:采取“屋顶罩+集气罩+散料产尘点密闭罩捕集+高效袋式除尘器”净化措施,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后通过45m高烟囱排放。 (3)连铸机大包浇铸位、钢包热修位、中包翻包位、铸余渣倒渣位、废钢烘烤加废钢位的粉尘设置集尘罩+滤筒式布袋除尘器+26m烟囱(DA003)方式处理达到“环大气函〔2019〕35号”文限值要求10mg/m3后排放。 (4)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电炉炼钢车间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散装料采用封闭料仓,散装料转运点均设置了半密闭罩,并送入高效除尘器处理;炼钢车间保持无可见烟尘外逸、电弧炉在炉内排烟基础上采用半密闭罩及屋顶罩相结合的收集方式;钢包精炼炉设置半密闭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本工程散装料贮运配料、电炉冶炼、钢包精炼以及连铸等生产工序均位于一座封闭式联合厂房内,所有主要大气污染源均应采用高效捕集、净化措施,有效削减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要求8.0mg/m3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环大气〔2019〕35号”中提出的钢铁行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 全厂产生的生活垃圾均采用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冶炼废渣包括电炉钢渣、精炼渣以及钢包铸余渣等,全部外运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连铸切头切尾、不合格铸坯等产生的废钢,全部回用于炼钢;氧化铁皮,全部外售;电炉、钢包、铁水罐、中间罐等设备所衬耐火材料,由耐火材料厂回收作为骨料使用;废电极由厂家回收。电炉除尘系统除尘灰、液压及润滑系统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托已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5、营运期风险防范措施 (1)生产中需对各生产设备及管道进行定时巡查,严密监控在线监控系统中各污染物的指标,若出现异常,及时停产并对废气净化系统进行检修。 (2)厂区污水处理站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做好重点防渗;在柴油罐处设置围堰,围堰有效容积不低于柴油罐最大储存容积。 (3)厂区内设有1座容积1000m3的事故水池和1座容积1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应保持长空,事故状况下装置泄漏的废水确保可沿排污沟自流进入事故池,保证事故废水不外排。 (4)本项目实施后,应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预案演练,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预案。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2024〕书128号关于对《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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