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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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

  报来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407-*-04-01-*)。项目 (略) 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
  二、项目建设 (略) 电白区林头镇牛屎岭南山药厂厂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拟对厂区内部现有厂房实施规划改造,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包括骨料生产车间、骨料仓、办公及宿舍等功能用房。并采购一批建筑垃圾处理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处理建筑垃圾量*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350.*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五、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七、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再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报来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年处理36万吨建筑垃圾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407-*-04-01-*)。项目 (略) 电白区林头镇安腾再生资源回收站。
  二、项目建设 (略) 电白区林头镇牛屎岭南山药厂厂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拟对厂区内部现有厂房实施规划改造,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包括骨料生产车间、骨料仓、办公及宿舍等功能用房。并采购一批建筑垃圾处理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处理建筑垃圾量*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350.*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五、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七、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再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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