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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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太阳能电 (略) 版生产项目

(略) 玉 (略) 6号

昆山 (略)

苏州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 (略) 6号,对现有项目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新增乳剂工艺和PI工艺,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1.*件、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件、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件。

1.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调节+EWS催化+气浮+沉淀+过滤+RO反渗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

2.顶网、压网、晒版-擦拭、烘干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张假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高 (略) ( (略) - (略) )改造工程

昆山高 (略) , (略) , (略)

(略) 玉山镇建设管理所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 (略) , (略) , (略) ,项 (略) 全长约3.16千米、宽约50米, (略) (略) (略) 标准设计,双向四车道,涉水桥梁2座、箱涵1座,主要工程内 (略) 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含海绵工程)等配套附属工程。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废气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

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废路面弃方、工程弃方、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

3

苏州 (略) 直线传动模组自动化生产项目

昆山高 (略) 15号2号房、3号房、10号房

苏州 (略)

苏州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 (略) 15号2号房、3号房、10号房,对现有项目车间布局进行调整,新增年产直线传动模组*套。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2.切割下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淬火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山 (略) 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略) 玉 (略) 8号

昆山 (略)

苏州绿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 (略) 8号,全厂年产金属制品2亿件、塑料制品*件、五金模具50套、塑胶模具50套。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5

昆 (略) 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加工项目

(略) 玉山 (略) 159号8号房

昆 (略)

苏州绿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山 (略) 159号8号房,新建一条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新增年产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件。

1.本项目不得仅建设表面处理工段。

2.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清洗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3.CNC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太阳能电 (略) 版生产项目

(略) 玉 (略) 6号

昆山 (略)

苏州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 (略) 6号,对现有项目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新增乳剂工艺和PI工艺,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1.*件、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件、太阳能电 (略) 版( (略) 版)1.*件。

1.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调节+EWS催化+气浮+沉淀+过滤+RO反渗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

2.顶网、压网、晒版-擦拭、烘干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张假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高 (略) ( (略) - (略) )改造工程

昆山高 (略) , (略) , (略)

(略) 玉山镇建设管理所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 (略) , (略) , (略) ,项 (略) 全长约3.16千米、宽约50米, (略) (略) (略) 标准设计,双向四车道,涉水桥梁2座、箱涵1座,主要工程内 (略) 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含海绵工程)等配套附属工程。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管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废气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

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废路面弃方、工程弃方、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

3

苏州 (略) 直线传动模组自动化生产项目

昆山高 (略) 15号2号房、3号房、10号房

苏州 (略)

苏州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 (略) 15号2号房、3号房、10号房,对现有项目车间布局进行调整,新增年产直线传动模组*套。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2.切割下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淬火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山 (略) 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略) 玉 (略) 8号

昆山 (略)

苏州绿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 (略) 8号,全厂年产金属制品2亿件、塑料制品*件、五金模具50套、塑胶模具50套。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5

昆 (略) 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加工项目

(略) 玉山 (略) 159号8号房

昆 (略)

苏州绿 (略)

项目总投资*元,建设地 (略) 玉山 (略) 159号8号房,新建一条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新增年产新能源汽车金属零部件*件。

1.本项目不得仅建设表面处理工段。

2.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清洗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3.CNC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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