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听证告知书鄞冒告字〔2024〕第13号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听证告知书鄞冒告字〔2024〕第13号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 (略) 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宁 (略) 在2019年4月22日设立登记过程中,郝小宏的股东、监事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郝小宏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郝小宏在宁 (略) 股东、监事的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宁 (略) 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宁 (略) 在2019年4月22日设立登记过程中,郝小宏的股东、监事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郝小宏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郝小宏在宁 (略) 股东、监事的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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