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建星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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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建星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福建 (略) 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连自然资〔2024〕357号)收悉。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 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自然资规临〔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集体土地0. 5163公顷 (其中水田0. 4098公顷、其他地地0.0005、其他地地0. 0223 公顷、田坎0. 0764公顷、工业用地0. 0073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福 (略)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具体用途为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 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之日起算。批后相关手续由你局办理,并及时录入系统。

二、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你局应及时组织做好批后监管工作,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福建 (略) 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预存复垦费用、缴纳相关税费,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 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并交还土地,因涉及占用耕地,需按复垦方案要求,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主体工程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复垦。

三、 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局应当指导临时用地使用人,将临时用地范围内八等以上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采取临时存储措施的,要做好土壤的遮盖、围挡等保护措施,避免长期堆放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等,《临时用时许可证》中应明确剥离土壤堆放的具体地点。

特此批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福建 (略) 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连自然资〔2024〕357号)收悉。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 2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自然资规临〔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集体土地0. 5163公顷 (其中水田0. 4098公顷、其他地地0.0005、其他地地0. 0223 公顷、田坎0. 0764公顷、工业用地0. 0073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作为福 (略)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具体用途为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 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之日起算。批后相关手续由你局办理,并及时录入系统。

二、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你局应及时组织做好批后监管工作,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福建 (略) 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预存复垦费用、缴纳相关税费,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 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并交还土地,因涉及占用耕地,需按复垦方案要求,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主体工程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复垦。

三、 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局应当指导临时用地使用人,将临时用地范围内八等以上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采取临时存储措施的,要做好土壤的遮盖、围挡等保护措施,避免长期堆放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等,《临时用时许可证》中应明确剥离土壤堆放的具体地点。

特此批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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