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2024年8月2日关于茂源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7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亿宁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2024年8月2日关于茂源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7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亿宁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29-*
传 真:0429-*
通讯地址:辽 (略) 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绥中县政务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邮 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评单位 | 得分 |
1 | 茂源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7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绥审[2024]11号 | 2024/8/2 | 沈阳宇蓬 (略) | 9 |
2 | 亿宁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绥审[2024]12号 | 2024/8/2 | 沈阳宇蓬 (略) | 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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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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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茂源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7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绥审[2024]11号 | 2024/8/2 | 沈阳宇蓬 (略) | 9 |
2 | 亿宁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绥审[2024]12号 | 2024/8/2 | 沈阳宇蓬 (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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