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山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西山热电函〔2024〕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4〕10号) (略) 水务局组织专家组出具的《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西 (略) 官地煤矿矿坑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 (略) 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8.*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6.*m3/a(热电联产取水量32.*m3/a、外供蒸汽取水量13.*m3/a),职工生活取水量2.*m3/a。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由公 (略) 供给,不计入取水许可证水量。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有效提高生产、生活废污水回收利用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水效对标,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 (略) 万柏林区水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万柏林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西山热电函〔2024〕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4〕10号) (略) 水务局组织专家组出具的《山西 (略)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西 (略) 官地煤矿矿坑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 (略) 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8.*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6.*m3/a(热电联产取水量32.*m3/a、外供蒸汽取水量13.*m3/a),职工生活取水量2.*m3/a。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由公 (略) 供给,不计入取水许可证水量。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有效提高生产、生活废污水回收利用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水效对标,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 (略) 万柏林区水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万柏林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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