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神达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增加开采 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忻州神达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增加开采 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忻州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神栖煤发〔2024〕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西忻州 (略) (略) 宁武县凤凰镇庄子上村北。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34号文
同意山西忻州 (略) 生产能力由*吨/年核定为*吨/年;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24〕6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2#、5#煤,井田面积7.2336km2,批采标高1780-800m。
2018年11月20日,山西忻州 (略) 获得编号D*G2021-0012的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22.*m3/a,其中矿坑涌水16.*m3/a,地下水5.*m3/a,有效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现因生产规模、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1.*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5.*m3/a,职工生活取水量5.*m3/a,外供生活取水量10.*m3/a(村民生活取水量3.*m3/a,外来人员取水量6.*m3/a,培训中心生活取水量1.*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口设在矿井水处理站净水池(坐标:东经112°16′58″、北纬39°01′10″),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生活区(坐标:东经112°16′52″、北纬39°01′02″),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宁武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西忻州 (略) 委托太原华泰 (略) 编制完成了《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4月11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西忻州 (略) 位于宁武县凤凰镇庄子上村北。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34号文批复山西忻州 (略) 生产能力由*t/a核定为*t/a;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24〕6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10月10日为该矿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2#、5#煤,井田面积7.2336km2,批采标高1780-800m。2009年11月投产。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41.*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5.*m3/a,职工生活取水量5.*m3/a,外供水量10.*m3/a(村民生活取水量3.*m3/a,外来人员取水量6.*m3/a,培训中心取水量1.*m3/a)。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21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煤炭开采生产企业综合取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0.23m3/t(包含黄泥灌浆)的要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84.4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270L/(p·d)的要求;外供村庄和外来人员生活用水指标85.5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用水定额不大于90L/p.d的要求;培训中心生活用水指标114.2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以 (略)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高于12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水源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采用富水系数法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55.*m3/a,收集与处理损失按10%计,矿坑涌水可利用量49.*m3/a,可满足该矿生产取水量25.*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单位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供水调蓄池。
六、该矿工业场地现有1眼自备水井,井深902.3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涌水量29.5m3/h(25.*m3/a),可满足本项目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量16.*m3/a的需求。
七、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取水口位于矿井水处理站净水池(坐标:东经112°16′58″、北纬39°01′10″);岩溶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生活区(坐标:东经112°16′52″、北纬39°01′02″)。
九、该项目矿坑涌水处理后回用,多余部分输送至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利用。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十、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有4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该项目矸石送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危废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按环保要求处理。
十二、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和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41.*m3/a(矿坑水25.*m3/a,岩溶地下水16.*m3/a)的需求。
《报告书》审查通过,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武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忻州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神栖煤发〔2024〕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西忻州 (略) (略) 宁武县凤凰镇庄子上村北。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34号文
同意山西忻州 (略) 生产能力由*吨/年核定为*吨/年;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24〕6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2#、5#煤,井田面积7.2336km2,批采标高1780-800m。
2018年11月20日,山西忻州 (略) 获得编号D*G2021-0012的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22.*m3/a,其中矿坑涌水16.*m3/a,地下水5.*m3/a,有效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现因生产规模、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1.*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5.*m3/a,职工生活取水量5.*m3/a,外供生活取水量10.*m3/a(村民生活取水量3.*m3/a,外来人员取水量6.*m3/a,培训中心生活取水量1.*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口设在矿井水处理站净水池(坐标:东经112°16′58″、北纬39°01′10″),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生活区(坐标:东经112°16′52″、北纬39°01′02″),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宁武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西忻州 (略) 委托太原华泰 (略) 编制完成了《山西忻州 (略) 矿井增加开采2号煤层与5号煤层配采项目(1.5M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4月11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西忻州 (略) 位于宁武县凤凰镇庄子上村北。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34号文批复山西忻州 (略) 生产能力由*t/a核定为*t/a;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24〕6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10月10日为该矿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2#、5#煤,井田面积7.2336km2,批采标高1780-800m。2009年11月投产。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41.*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5.*m3/a,职工生活取水量5.*m3/a,外供水量10.*m3/a(村民生活取水量3.*m3/a,外来人员取水量6.*m3/a,培训中心取水量1.*m3/a)。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21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煤炭开采生产企业综合取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0.23m3/t(包含黄泥灌浆)的要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84.4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270L/(p·d)的要求;外供村庄和外来人员生活用水指标85.5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用水定额不大于90L/p.d的要求;培训中心生活用水指标114.2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规定的*以 (略)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高于12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水源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采用富水系数法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55.*m3/a,收集与处理损失按10%计,矿坑涌水可利用量49.*m3/a,可满足该矿生产取水量25.*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单位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供水调蓄池。
六、该矿工业场地现有1眼自备水井,井深902.3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涌水量29.5m3/h(25.*m3/a),可满足本项目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量16.*m3/a的需求。
七、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取水口位于矿井水处理站净水池(坐标:东经112°16′58″、北纬39°01′10″);岩溶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生活区(坐标:东经112°16′52″、北纬39°01′02″)。
九、该项目矿坑涌水处理后回用,多余部分输送至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利用。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十、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有4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该项目矸石送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危废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按环保要求处理。
十二、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和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水;职工生活和外供生活用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41.*m3/a(矿坑水25.*m3/a,岩溶地下水16.*m3/a)的需求。
《报告书》审查通过,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武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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