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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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 *MB*K/2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机构: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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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临环审字

〔2024〕040号

淄 (略)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040 淄 (略) 审批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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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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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临环审字

〔2024〕040号

淄 (略)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040 淄 (略) 审批意见 .pdf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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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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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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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临环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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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 (略)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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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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