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中心城区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鄱阳县中心城区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 (略) 鄱阳县锦宇大 (略) 交叉口西北,总用地面积为*.91m2(约52.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1′0.754″,北纬29°1′45.342″。调查地块土地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水田、 (略) 、其他草地、旱地,地块现状主要为林地和水田。根据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规划
为住宅用地(R21),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7月,鄱阳县 (略) (江西 (略) )进行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现场土壤快筛检测与人员访谈,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完成《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内不存在确定的潜在污染源,地块内各现场土壤快筛检测点土壤中铬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表2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砷、镉、铜、铅、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未发现异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区域未发现潜在污染源,周边区域对本项目地块环境质量无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现场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表明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目前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住宅用地(R21)开发利用。
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 (略) 鄱阳县锦宇大 (略) 交叉口西北,总用地面积为*.91m2(约52.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1′0.754″,北纬29°1′45.342″。调查地块土地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水田、 (略) 、其他草地、旱地,地块现状主要为林地和水田。根据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规划
为住宅用地(R21),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7月,鄱阳县 (略) (江西 (略) )进行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现场土壤快筛检测与人员访谈,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完成《鄱阳县中心城区CXE-36-2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内不存在确定的潜在污染源,地块内各现场土壤快筛检测点土壤中铬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表2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砷、镉、铜、铅、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未发现异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区域未发现潜在污染源,周边区域对本项目地块环境质量无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现场土壤快筛检测、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表明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目前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住宅用地(R21)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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