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兴 (略) :
投诉人:长兴 (略)
地址: (略) 长兴经济开 (略) 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1: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地址: (略) 余杭区余杭 (略) 366号瑞鸿大厦十一楼
被投诉人2: (略) (略) 余杭分中心
地址: (略) 余杭区余杭 (略) 366号瑞鸿大厦六楼
相关供应商1:杭州 (略)
地址: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万常村
相关供应商2: (略)
地址: (略) 余杭区仁和 (略) 3号1幢
投诉人长兴 (略) 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长兴 (略) 诉称:投诉事项1:关于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条款的描述是为了避免提供样品和生产样品、流通样品给投标人制造投标门槛、投标成本、生产、流通样品的时间不充分导致不能参与投标,投标无效或评分降低从而导致竞争不充分。且特殊情况下需要的样品也仅做为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一种认知补充。设置样品需求的逻辑和样品的作用应当是对满足采购需求,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其结果是是或否,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而不是对样品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进行评分。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中需要样品的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均为现实生活中常见产品,且为学校类项目频繁采购的家具种类,尤其是实木高低铺床,国家有针对这个产品的国家标准描述,GB *.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等文件予以描述,属于流通的常规产品,并非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套样品,大大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其中还涉及样品制作时间问题、尤其是4人连体餐桌椅,其椅面要求需要模具定制。让一个简单的产品招标失去竞争充分性。另外采购人所设置样品相关评分均为不符合则扣分方式,相关评分均没有明确的量化等次判断标准,明显违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更是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产品外观尺寸等设定为评审因素,而采购人对需求认知不清,视所采购产品为采购需求,无任何技术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表明,该采购需求必须通过其指定要求,尤其是外观要求、尺寸要求的样品才能满足。采购人更不具备设定产品评分的基本能力,从其质疑答复函来看,也不具备文字能力,逻辑能力,完全不理解“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其中需要模具制作的连体椅面,采购人技术参数为:“2.连体椅面:人体工学背座连体椅面,椅面采用多层实木压制成型,厚度≥12mm,表面采用科技木皮贴面,表面环保清漆工艺;”但在评分里设置为:“4.连体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且每偏离一个参数指标扣1分,扣完为止。其中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不是常规流通产品尺寸,更没有设定该数据的技术依据,为什么必须是这个尺寸?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是什么。请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依据及其他常规流通产品尺寸不能满足的技术证明。该参数为外观尺寸,也与质量、服务根本无关,反而是控标参数,通过特定模具加大样品制作难度,并作为评分,排斥竞争。该样品通过 (略) 相关资料,发现是 (略) 的外观专利,授权公告号:CN*S。采购人明显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未执行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略) 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该点另做举报补充,并向多部门举报其渎职行为、涉嫌行政垄断。采购人无合理、科学、必要、必须需求,索要样品,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对产品技术参数以外的要求进行不合理评分,极大排斥了必要竞争、充分竞争。尤其是样品评分部分,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可量化的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通过模糊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分,不公平、区别对待供应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不构成竞争平衡。该评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无法量化等级区分,同时产品技术参数未做列明,无任何可参照性。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1中事实依据。样品及评分描述指向 (略) 专利见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1所附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略) 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投诉事项2:关于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条款的描述是在确定需要提供样品的情况下,进一步确认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并结合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技术参数,只有要求提供样品,并需要对实质性参数的进行佐证,才有充分必要的理由,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的依据就是相关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其检测内容应该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比如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样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我们国家建有十分庞大、复杂、系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略) 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因此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应当是以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而不是随意设定的检测参数。而且很明显需要设置检测报告的需求逻辑和检测报告的作用应当是对样品满足技术参数,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条款、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认定,其结果是是或否,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而不是对检测报告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进行评分的。而检测报告还区分原材料、配件和成品检测报告,其品类和技术参数具有非常大的广度。如果随意设定技术参数并索要检测报告,这些非强制的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还需要制作样品、寄送样品、检测样品,都有一个现实必须的时间,个别检测报告费用还极其高昂,且投标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是实际供货的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与实际供货货物的真实质量无直接相关,而供货后,在验收时再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不影响投标的真实性、货物的验收。在投标环节就要求非强制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并不合理 ,将其设定为评分项更不合理。应当要避免在投标环节就提供非必须的非国家强制标准的检测报告给投标人制造投标门槛、投标成本、生产、流通样品用于检测的时间不充分导致不能参与投标,投标无效或评分降低从而导致竞争不充分。关于成品检测报告和原材料、五金件检测报告,采购人将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参数。该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全部做下来大概需要3-*元,检测报告的评分设置也是有则给分,无则不给分。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检测报告相关要求应该设置为验收时提供,或承诺验收时提供。采购人将验收环节的要求,在时间上前置于采购投标环节,其逻辑混乱,且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2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2所附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3、标项一评分所有指标均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等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样品评分涉及技术参数除外),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分还涉及样品为 (略) 的外观专利,以不符合就扣分,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直接影响公平竞争。且事实上造成了以简单的不满足任意某技术为理由,而未对所有技术参数是否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科学认定、合理性、倾向性、竞争性审查、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等。其中还涉及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存在显而易见的认知错误、逻辑不严谨及渎职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3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3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4: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4,与实施方案相关,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其说明模糊,其根据更是没有具体明确判断的量化标准;也未在标书文件里发现其对相关方案的量化等级要求,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评分设置,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进一步扩大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审评分空间,更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4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4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5: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5,关于生产设备进行评分,该产品技术参数中未提及用什么设备进行生产,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相关设备,各个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技术参数也没有表明与采购人指定设备存在必须必然关系。采购人对设备要求未加某某设备“等”字,且设备评审结果也只为有或者没有,并不存在同一工艺、同一功能上的精度、质量等等级差异,相关评分设置也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且指定生产设备是以不合理要求歧视、区别对待供应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5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5所附法律依据。投诉事项6: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该参数并未出现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中,另外经查,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文件中,与TVOC相关描述标准版多为:“采用厚度≥16mm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124mg/m3(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 HJ 571-2010)。”,高标版多为:“采用厚度≥18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05mg/m3(检测方法按 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4mg/㎡·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另外采购人标书中所要求的投标产品主要材料获得的检测报告明确描述为:“多层实木板: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检测内容包含:*醛释放量≤0.050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B级,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但其答复为引用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标准,但我公司仔细查找也仍未在该标准中查找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相关技术标准或依据,且该标准5.2评价指标要求所提及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是针对家具成品,并非针对多层实木板这一原材料,且其单位描述为mg/m3而不是mg/㎡·h(72h)。具体见事实与理由中的截图。至此,不难发现采购人不仅无技术依据、无客观需求擅自提高标准,且其要求指定的检测参数的检测报告根本无检测依据,其答复引用的标准与评审要求的检测标准不一致,且采购人不能区分家具成品和原材料及对应标准,更是连技术参数的单位都没能统一认知,其明显表现出不能解读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答非所问、逻辑混乱、标准、产品、原材料认知不能,毫无科学严谨可言,无基本文字阅读、表达能力,无基本采购能力和素养,居然敢涉足近*元的家具采购!!!标项1预算*,中标价*元,评分74.36,其中 (略) ,报价*元,总评分58.64,另一家报价*元。标项2预算*元,中标价*元,评分70.06,其中 (略) ,报价*元,总评分51.36,另一家报价*元。因其履职不能直接造成损失*之巨! (略) 场调查?其成本预算依据究竟如何?且我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联系采购人,才于6月14日公示合同,考虑合同公示要接受监督质疑,需要2工作日公示期,在未受质疑等处理情况下,还要安排支付货款,而该项目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学校初步验收。安装好还需要进行现场去*醛处理才能进行验收。根据相关验收要求,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不能直接现场检测的,还要安排送样及现场第三方出检测报告才能进行核实,其所采购数量最多单个产品接近2948套,该项目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加上运输、安装时间,掐头去尾,仅剩7天左右时间用于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完全未顾及中小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生产和周转所需时间。采购人明显存在时间设置不合理排斥竞争行为,更未考虑采购流程风险,采购人甚至连最简单的采购流程都未执行到位,毫无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可言。采购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且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我公司会另外向多个部门举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6中事实依据。投标文件要求:(图略)。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5.2评价指标要求(图略)。投标结果(图略)。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6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其他法律依据见质疑函所附法律规定附件。投诉人长兴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1.在本项目的采购流程中,本项目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是直接供应至学生,对材质要求较高,且是为直接影响产品最终质量的采购产品,故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评审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若取消样品评审,可能会对产品的质量和采购人的履约验收产生不利影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家具类好坏,一方面以检测报告数据体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另一方面实际以直观感受及做工、基本尺寸等也有位重要。同时本项目样品的评审因素也对应采购需求,分值对应量化,分项分值设置为定值(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避免区间分,更避免小数点,不仅有利于评审小组评标,也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活动规范的量化要求。评审过程中,各投标单位分值差距未出现明显偏差,综上,样品分设置合理。2.本项目为定制产品,投标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定做。项目于2024-06-14发布了2024年度余杭教育系统餐桌椅、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网址略)。根据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3.本项目已于2024-05-30完成了项目中标结果的发布,投标单位共11家,其中样品分值满分的为4家,另2家单位仅相差1分即为满分。你单位所述的外观专利内容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 (略) 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本项目提供的图片为参考图片,且本项目中标单位未非你单位所述的专利持有单位。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作为投标人所提交给招标人的产品和材质具有检测报告,这是对产品品质最基本的保障,也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采购方并未对检测时间提出要求,未要交投标人现在、马上做检测,只要求具有检测报告,作为一个合格的产品或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或材质,具有检测报告均可,采购人并未限制是投标人还是产品制造商提供,只要提供符合能判断产品品质的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条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禁止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的规定,且检测报告未对时间提出要求,同时评分标准中对检测报告内检测指标也明确指出要求,检测报告属于客观分,不存在量化指标。事实依据:检测报告是针对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有力证明及保障,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并不是针对个别供应商单一要求。不存在排外,更不存在差别待遇。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其中11家投标单位中,成品检测报告满分的有7家,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针对项目客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分值内容。技术响应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本上述内容为技术响应内容,作为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基本要求,且已在需求中明确指标要求。技术响应作为评分项在采购评分条款中较为常见,且符合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招标文件指标量化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技术响应得分标准及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标的清单中相关要求。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其中11家投标单位中,成品检测报告满分的有11家,综上所有单位均满足的评分是最力的证明,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主观分评标内容如下:标项一: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标项二: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综上,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且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四、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了本项目方案要求。同时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上述主观分设置符合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已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评标细则。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本项目参考“浙江发布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中评分标准(学生公寓家具类),本项目为学校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采购的家具技术参数已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生产设备非本项目采购内容,因而无需在采购需求中列明技术参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依据,是考虑本项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考量。评分细则中为“核心专业生产设备”,而非所有的设备都包含在内。质疑人所说“相关设备,各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的说法。且“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可以认为某一核心专业生产设备的功能,通过多种功能单一设备并加上人工操作来实现,但无法对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大批量生产、满足产品的技术要求上得到印证。本项目提供生产厂家的的专业生产设备,符合项目技术要求,与采购需求中货物履约能力相关。事实依据: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标准,以衡量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和性能,生产能力也是招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项目此次产品种类较多、生产数量大、生产(交付)时间紧、产品尺寸误差要求小,所以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制造能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1.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标项二中检测报告(包含TVOC)的评分项的检测报告的要求,12家投标单位均为满分,只有2家单位未得分,综上可得出本项VOC要求的数值标准, (略) 场大多数人具有的情况。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对VOC的检测和控制非常重要。目前,我国针对VOC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VOC的浓度限制。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VOC的浓度限制。3. 工业排放标准:GB *-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的控制要求。4. 建筑材料标准:GB/T *-2013《建筑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规定了建筑材料中VOC的释放量限制。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VOC的排放和使用,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TVOC就是室内有机挥发气体的总称,国家标准GB/T *-2002《室内空气环境标准》规定是不能超过0.6mg/m3。这是我国强制性要求。一般来说室内VOC浓度在0.16mg/m3至0.3mg/m3时,对人体健康基本无害,而如果TVOC浓度为3.0-25 mg/m3时,会产生不适,甚至可能出现头痛;当VOC浓度大于25 mg/m3时,除头痛外,可能出现其他的神经毒性作用。综上可见此指标对于广大学生的学、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 (略) (略) 余杭分中心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略) 余杭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委托,就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我中心于2024年5月8日在浙江 (略) 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29日10:30组织本项目开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我中心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据了解,长兴 (略) 通过邮寄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递交了质疑函,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采购人主体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质疑函内容进行了书面答复。在接到本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之前,我中心对本项目质疑内容及处理过程并不知情。特此说明。被投 (略) (略) 余杭分中心提供了情况说明、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1杭州 (略) 述称:我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的采购文件投诉书副本。我司说明如下:我公司于2024年05月10日报名参加本项目并获取采购文件。我公司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并根据文件要求准备材料,进行投标。我公司于2024年05月30日准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相关供应商2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1、关于是否要求提供样品,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的观点,我公司觉得提供样品是符合家具投标的要求的,在我公司参与的所有家具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均有95%的项目均需提供家具样品。2、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的观点,招标文件中的样品四人连体餐桌 (略) 的外观专利产品图片,经我司查阅产品参数,与我公司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四人连体餐桌椅的参数并不相符, (略) 场流通产品,并非我司独有产品,且我公司也并非本项目包1餐桌椅项目的中标单位。3、投诉书上所说的采购人明显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我公司无法回复涉及采购人的此类问题。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虽然我暂时无法回答关于采购人的此类问题,但以我公司的家具投标经验,家具招标均会有此类检测报告要求,我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无任何倾向性一说,且我公司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虽然我暂时无法回答关于评审的规范化的此类问题,我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无任何倾向性一说。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6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附件:1、我公司已经与*方签约合同,且实际投入生产,与本月度开始*续供货。2、我公司认为长兴 (略) 的质疑行为存在不良动机,我公 (略) 络、 (略) (略) 站查询:该单位在2021年-2024年期间就已经多次、多行业质疑(见附件举例),均被驳回投诉,实为“专业投诉户”存 (略) 场,妄图谋取不当得利的行为。望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制造生产,打击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质疑单位:长兴 (略) 。质疑记录:1、 (略) 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SJZJZ*TP ),项目名称: (略)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时间:2022-06-17,网址地址:(网址略)。2、 (略) 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A001),项目名称:2023年大学新生拉杆箱及双肩包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时间:2023-10-16,网址地址:(网址略)。3、关于 (略) 站迁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项目编号:*69 ),项目名称:关于 (略) 站迁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时间:2021-06-21,网址地址:(网址略)。4、浙江 (略) 关于谢晋三部曲图书购买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公告(项目编号:FSXJ*X),项目名称:谢晋三部曲图书购买项目(第二次),时间:2024-05-07,网址地址:(网址略)。5、 (略) 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16 ),项目名称:富阳区校外培 (略) 富安培系统建设项目,时间:2022-02-28,网址地址:(网址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2024年5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29日10:30开标,标项一共有11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二共有13家供应商投标,5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一中标供应商为杭州 (略) ,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 (略) ,6月14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5月8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2.定义: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t”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投标报价包括货款、标准附件、样品费、专利费(如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存放、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单位按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提供成品仓储及二次搬运服务,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本项目因为工期紧,分属不同类目,所以分标段采购。二、采购标的清单
标项一: 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标项二: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标项一: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标项二: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五、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关于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中需要样品的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均为现实生活中常见产品,且为学校类项目频繁采购的家具种类,尤其是实木高低铺床,国家有针对这个产品的国家标准描述,GB *.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等文件予以描述,属于流通的常规产品,并非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套样品,大大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其中还涉及样品制作时间问题、尤其是4人连体餐桌椅,其椅面要求需要模具定制。让一个简单的产品招标失去竞争充分性。另外采购人所设置样品相关评分均为不符合则扣分方式,相关评分均没有明确的量化等次判断标准,明显违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更是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产品外观尺寸等设定为评审因素,采购人不具备设定产品评分的基本能力,完全不理解“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其中需要模具制作的连体椅面,采购人技术参数为:“2.连体椅面:人体工学背座连体椅面,椅面采用多层实木压制成型,厚度≥12mm,表面采用科技木皮贴面,表面环保清漆工艺;”但在评分里设置为:“4.连体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且每偏离一个参数指标扣1分,扣完为止。其中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不是常规流通产品尺寸,更没有设定该数据的技术依据,为什么必须是这个尺寸?贵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是什么。请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依据及其他常规流通产品尺寸不能满足的技术证明。该参数为外观尺寸,也与质量、服务根本无关,反而是控标参数,通过特定模具加大样品制作难度,并作为评分,排斥竞争。采购人无合理、科学、必要、必须需求,索要样品,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对产品技术参数以外的要求进行不合理评分,极大排斥了必要竞争、充分竞争。尤其是样品评分部分,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可量化的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通过模糊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分,不公平、区别对待供应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不构成竞争平衡。该评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无法量化等级区分,同时产品技术参数未做列明,无任何可参照性。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6)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9)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未包含样品评分;设置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无正当理由的(设置理由应当随该评审条款公开);(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4.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质疑事项2:关于成品检测报告和原材料、五金件检测报告,采购人将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参数。该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全部做下来大概需要3-*元,检测报告的评分设置也是有则给分,无则不给分。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检测报告相关要求应该设置为验收时提供,或承诺验收时提供。采购人将验收环节的要求,在时间上前置于采购投标环节,其逻辑混乱,且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如下:(图略)。标项二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3:标项一评分所有指标均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等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样品评分涉及技术参数除外),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质疑事项4:与实施方案相关,其描述为:“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完全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其说明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未将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评分设置,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进一步扩大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审评分空间,更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标项二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2)采购需求要素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5:关于生产设备进行评分,该产品技术参数中未提及用什么设备进行生产,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相关设备,各个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采购人对设备要求未加某某设备“等”字,以不合理要求区别对待供应商,应予以修改。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标项二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该参数并未出现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中,另外经查,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文件中,与TVOC相关描述标准版多为:“采用厚度≥16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124mg/m3(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高标版多为:“采用厚度≥18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05mg/m3(检测方法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4mg/m2·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事实依据:《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TVOC数据截图如下:(图略)。其双人床标准和高标版与TVOC数据相关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质疑阶段,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运营中心质疑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答复1.1:1.本项目在开展前已向学校进行了现场调研、测量,包括宿舍床铺摆放位置大小空间、连体椅等设备综合排放空间及数量。2.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要求中已明确了产品大小尺寸及相关指标要求时,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将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故作为样品投标时如连基本的尺寸都不符合,则无法将样品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3.本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招标文件为采购人的购买货物的基本需求体现,采购人购买学生宿舍所配备的高低实木床,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即为实木高低床,对其产品做工、绿色环保要求十分重视。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外观、质量的重要体现;样品是产品品质的代表,也是价格的代表,更是生产的代表。同时样品也是验货和索赔的依据。提供样品有一定必要性。同上,采购连体椅要求提供样品并明确尺寸规格为招标人针对项目量化细化的具体体现,如项目连最基本的尺寸都无要求,何来的采购目标和采购要求。综上,质疑人一方面说我方明确了技术参数和尺寸规格要求,一方面又说未明确技术参数和产品功能,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人所述内容前后相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清单中已明确了产品的尺寸、规格、功能和材质等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未有不明确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同时并无明文规定每个学校购买的产品尺寸要相同,产品要相同。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综上,故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答复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样品得分和扣分标准,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未明确标准和要求。事实依据:评分中每项内容都明确了得分和扣分标准,如“二、材料要求(3分)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1.床体:采用橡胶木全实木制作;2.爬梯:采用厚橡胶木制作;3.床铺板:床板采用厚杉木板。上述得分为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即可。其他内容如“三、功能性及安全要求(3分):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此项内容也明确了具体的标准。综上,提供样品要求与投标产品的质量因素相关,又与项目履约能力有关。同时未有法规禁止招投标时提供样品。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作为投标人所提交给招标人的产品和材质具有检测报告,这是对产品品质最基本的保障,也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采购方并未对检测时间提出要求,未要交投标人现在、马上做检测,只要求具有检测报告,作为一个合格的产品或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或材质,具有检测报告均可,采购人并未限制是投标人还是产品制造商提供,只要提供符合能判断产品品质的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条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禁止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的规定,且检测报告未对时间提出要求,同时评分标准中对检测报告内检测指标也明确指出要求,检测报告属于客观分,不存在量化指标。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检测报告是针对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有力证明及保障,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并不是针对个别供应商单一要求。不存在排外,更不存在差别待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针对项目客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分值内容。技术响应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本上述内容为技术响应内容,作为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基本要求,且已在需求中明确指标要求。技术响应作为评分项在采购评分条款中较为常见,且符合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招标文件指标量化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技术响应得分标准及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标的清单中相关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主观分评标内容如下:标项一: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标项二: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桯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 0.5 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综上,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且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四、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了本项目方案要求。同时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上述主观分设置符合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已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评标细则。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参考“浙江发布家具项且采购需求标准”中评分标准(学生公寓家具类),本项目为学校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采购的家具技术参数已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生产设备非本项目采购内容,因而无需在采购需求中列明技术参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依据,是考虑本项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考量。评分细则中为“核心专业生产设备”,而非所有的设备都包含在内。质疑人所说 “相关设备,各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的说法。且“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未加某某设备等”的说法是偷换概念,可以认为某一核心专业生产设备的功能, 通过多种功能单一设备并加上人工操作来实现,但无法对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大批量生产、满足产品的技术要求上得到印证。本项目提供生产厂家的的专业生产设备,符合项目技术要求,与采购需求中货物履约能力相关。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标准,以衡量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和性能,生产能力也是招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项目此次产品种类较多、生产数量大、生产(交付)时间紧、产品尺寸误差要求小,所以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制造能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产品要满足 《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要求,同时作为投标产品的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符合项目要求。作为生产制作的家具产品,通过检测报告来检验产品及材料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要求。同时未有法规明确招标时不得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采购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实木高低铺床”明确要求产品要符合GB/ T *-2017 《绿色产品评价家具》的要求。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根据《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 (GB/T *- 2017) 5.2评价指标要求中表1(续)产品有害物质中明确有关于TVOC数据要求。规定了家具产品的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综上,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通则》中对绿色产品的定义为“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同时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所有产品必须是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更没有要求必须是生产厂家才能参与此项项目,投标人具有符合评分条件的可以是投标产品或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产品,非要求投标人自行现行去进行检测。何况产品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推荐的标准及对应评分标准,符合要求。法律依据:本项目提供检测报告,并明确的检测内容与项目要求吻合,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提供的投诉事项6的回复补充说明显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TVOC的技术指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2.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3.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于2022年02月0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28页的采购需求内容双人衣柜(吊装)541组、双人行李柜541组,两项采购内容的材料均采用E0级及以上三聚氰胺饰面多层实木板。2.招标文件27-30页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产品要符合 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的要求。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 GB/T *-2017标准文件中针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要求为≤0.3mg/m3。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要求中“多层实木板的检测内容包含: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的检测标准。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中5.3对产品的要求:5.3.1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0mg/㎡·h(72h)。”针对上述TVOC检测标准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于2022年02月0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的团体标准中关于“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的技术要求。详见下截图:(图略)。上述为标准版技术要求:标准中明确“多层实木板”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h(72h)(检测方法按*)。4、本次采购使用对象为学生,与学生产生直接接触,其材料TVOC指标对于学生的学竞争”,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经审查,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设置木制加工设备(电脑裁板锯、六面数控钻孔中心、多排多轴钻、自动封边机、冷压机)、金属加工设备(光纤激光切割机、全自动切管机、弯管机、焊接机器人、冲床,钢制家具喷涂生产线)和实木开料机、数控榫槽加工中心、四面木工刨床、电脑裁板锯、液压升降台、数控钻孔中心、封边机等设备为评审因素,且评审条款“核心专业生产设备”,为客观评分项。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也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指定生产设备是以不合理要求歧视、区别对待供应商”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评审条款“多层实木板”中检测内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投诉人以“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为由主张“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中5.3对产品的要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提供了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拟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以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经审查,评审条款“多层实木板”中明确的检测依据不包括*《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检测依据与检测内容不完全对应,确有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检测机构出具符合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检测内容设置会损害其权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部分予以支持。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质疑答复“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根据《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 (GB/T *- 2017) 5.2评价指标要求中表1(续)产品有害物质中明确有关于TVOC数据要求”,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另,投诉人主张“标项1预算*......采购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且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余 (略) 提起诉讼。
(略) 余杭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长兴 (略) :
投诉人:长兴 (略)
地址: (略) 长兴经济开 (略) 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1: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地址: (略) 余杭区余杭 (略) 366号瑞鸿大厦十一楼
被投诉人2: (略) (略) 余杭分中心
地址: (略) 余杭区余杭 (略) 366号瑞鸿大厦六楼
相关供应商1:杭州 (略)
地址: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万常村
相关供应商2: (略)
地址: (略) 余杭区仁和 (略) 3号1幢
投诉人长兴 (略) 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长兴 (略) 诉称:投诉事项1:关于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条款的描述是为了避免提供样品和生产样品、流通样品给投标人制造投标门槛、投标成本、生产、流通样品的时间不充分导致不能参与投标,投标无效或评分降低从而导致竞争不充分。且特殊情况下需要的样品也仅做为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一种认知补充。设置样品需求的逻辑和样品的作用应当是对满足采购需求,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其结果是是或否,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而不是对样品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进行评分。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中需要样品的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均为现实生活中常见产品,且为学校类项目频繁采购的家具种类,尤其是实木高低铺床,国家有针对这个产品的国家标准描述,GB *.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等文件予以描述,属于流通的常规产品,并非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套样品,大大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其中还涉及样品制作时间问题、尤其是4人连体餐桌椅,其椅面要求需要模具定制。让一个简单的产品招标失去竞争充分性。另外采购人所设置样品相关评分均为不符合则扣分方式,相关评分均没有明确的量化等次判断标准,明显违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更是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产品外观尺寸等设定为评审因素,而采购人对需求认知不清,视所采购产品为采购需求,无任何技术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表明,该采购需求必须通过其指定要求,尤其是外观要求、尺寸要求的样品才能满足。采购人更不具备设定产品评分的基本能力,从其质疑答复函来看,也不具备文字能力,逻辑能力,完全不理解“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其中需要模具制作的连体椅面,采购人技术参数为:“2.连体椅面:人体工学背座连体椅面,椅面采用多层实木压制成型,厚度≥12mm,表面采用科技木皮贴面,表面环保清漆工艺;”但在评分里设置为:“4.连体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且每偏离一个参数指标扣1分,扣完为止。其中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不是常规流通产品尺寸,更没有设定该数据的技术依据,为什么必须是这个尺寸?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是什么。请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依据及其他常规流通产品尺寸不能满足的技术证明。该参数为外观尺寸,也与质量、服务根本无关,反而是控标参数,通过特定模具加大样品制作难度,并作为评分,排斥竞争。该样品通过 (略) 相关资料,发现是 (略) 的外观专利,授权公告号:CN*S。采购人明显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未执行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略) 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该点另做举报补充,并向多部门举报其渎职行为、涉嫌行政垄断。采购人无合理、科学、必要、必须需求,索要样品,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对产品技术参数以外的要求进行不合理评分,极大排斥了必要竞争、充分竞争。尤其是样品评分部分,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可量化的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通过模糊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分,不公平、区别对待供应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不构成竞争平衡。该评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无法量化等级区分,同时产品技术参数未做列明,无任何可参照性。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1中事实依据。样品及评分描述指向 (略) 专利见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1所附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略) 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投诉事项2:关于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条款的描述是在确定需要提供样品的情况下,进一步确认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并结合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技术参数,只有要求提供样品,并需要对实质性参数的进行佐证,才有充分必要的理由,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的依据就是相关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其检测内容应该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比如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样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我们国家建有十分庞大、复杂、系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略) 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因此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应当是以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而不是随意设定的检测参数。而且很明显需要设置检测报告的需求逻辑和检测报告的作用应当是对样品满足技术参数,尤其(应当)是实质性条款、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认定,其结果是是或否,是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而不是对检测报告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进行评分的。而检测报告还区分原材料、配件和成品检测报告,其品类和技术参数具有非常大的广度。如果随意设定技术参数并索要检测报告,这些非强制的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还需要制作样品、寄送样品、检测样品,都有一个现实必须的时间,个别检测报告费用还极其高昂,且投标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是实际供货的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与实际供货货物的真实质量无直接相关,而供货后,在验收时再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不影响投标的真实性、货物的验收。在投标环节就要求非强制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并不合理 ,将其设定为评分项更不合理。应当要避免在投标环节就提供非必须的非国家强制标准的检测报告给投标人制造投标门槛、投标成本、生产、流通样品用于检测的时间不充分导致不能参与投标,投标无效或评分降低从而导致竞争不充分。关于成品检测报告和原材料、五金件检测报告,采购人将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参数。该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全部做下来大概需要3-*元,检测报告的评分设置也是有则给分,无则不给分。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检测报告相关要求应该设置为验收时提供,或承诺验收时提供。采购人将验收环节的要求,在时间上前置于采购投标环节,其逻辑混乱,且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2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2所附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3、标项一评分所有指标均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等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样品评分涉及技术参数除外),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分还涉及样品为 (略) 的外观专利,以不符合就扣分,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直接影响公平竞争。且事实上造成了以简单的不满足任意某技术为理由,而未对所有技术参数是否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科学认定、合理性、倾向性、竞争性审查、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等。其中还涉及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存在显而易见的认知错误、逻辑不严谨及渎职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3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3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4: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4,与实施方案相关,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其说明模糊,其根据更是没有具体明确判断的量化标准;也未在标书文件里发现其对相关方案的量化等级要求,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评分设置,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进一步扩大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审评分空间,更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4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4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5: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5,关于生产设备进行评分,该产品技术参数中未提及用什么设备进行生产,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相关设备,各个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技术参数也没有表明与采购人指定设备存在必须必然关系。采购人对设备要求未加某某设备“等”字,且设备评审结果也只为有或者没有,并不存在同一工艺、同一功能上的精度、质量等等级差异,相关评分设置也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且指定生产设备是以不合理要求歧视、区别对待供应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5中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5所附法律依据。投诉事项6: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该参数并未出现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中,另外经查,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文件中,与TVOC相关描述标准版多为:“采用厚度≥16mm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124mg/m3(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 HJ 571-2010)。”,高标版多为:“采用厚度≥18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05mg/m3(检测方法按 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4mg/㎡·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另外采购人标书中所要求的投标产品主要材料获得的检测报告明确描述为:“多层实木板: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检测内容包含:*醛释放量≤0.050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B级,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但其答复为引用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标准,但我公司仔细查找也仍未在该标准中查找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相关技术标准或依据,且该标准5.2评价指标要求所提及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是针对家具成品,并非针对多层实木板这一原材料,且其单位描述为mg/m3而不是mg/㎡·h(72h)。具体见事实与理由中的截图。至此,不难发现采购人不仅无技术依据、无客观需求擅自提高标准,且其要求指定的检测参数的检测报告根本无检测依据,其答复引用的标准与评审要求的检测标准不一致,且采购人不能区分家具成品和原材料及对应标准,更是连技术参数的单位都没能统一认知,其明显表现出不能解读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答非所问、逻辑混乱、标准、产品、原材料认知不能,毫无科学严谨可言,无基本文字阅读、表达能力,无基本采购能力和素养,居然敢涉足近*元的家具采购!!!标项1预算*,中标价*元,评分74.36,其中 (略) ,报价*元,总评分58.64,另一家报价*元。标项2预算*元,中标价*元,评分70.06,其中 (略) ,报价*元,总评分51.36,另一家报价*元。因其履职不能直接造成损失*之巨! (略) 场调查?其成本预算依据究竟如何?且我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联系采购人,才于6月14日公示合同,考虑合同公示要接受监督质疑,需要2工作日公示期,在未受质疑等处理情况下,还要安排支付货款,而该项目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学校初步验收。安装好还需要进行现场去*醛处理才能进行验收。根据相关验收要求,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不能直接现场检测的,还要安排送样及现场第三方出检测报告才能进行核实,其所采购数量最多单个产品接近2948套,该项目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加上运输、安装时间,掐头去尾,仅剩7天左右时间用于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完全未顾及中小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生产和周转所需时间。采购人明显存在时间设置不合理排斥竞争行为,更未考虑采购流程风险,采购人甚至连最简单的采购流程都未执行到位,毫无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可言。采购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且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我公司会另外向多个部门举报)。事实与理由:见质疑函质疑事项6中事实依据。投标文件要求:(图略)。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5.2评价指标要求(图略)。投标结果(图略)。法律依据:见质疑函质疑事项6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其他法律依据见质疑函所附法律规定附件。投诉人长兴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1.在本项目的采购流程中,本项目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是直接供应至学生,对材质要求较高,且是为直接影响产品最终质量的采购产品,故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评审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若取消样品评审,可能会对产品的质量和采购人的履约验收产生不利影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家具类好坏,一方面以检测报告数据体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另一方面实际以直观感受及做工、基本尺寸等也有位重要。同时本项目样品的评审因素也对应采购需求,分值对应量化,分项分值设置为定值(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避免区间分,更避免小数点,不仅有利于评审小组评标,也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活动规范的量化要求。评审过程中,各投标单位分值差距未出现明显偏差,综上,样品分设置合理。2.本项目为定制产品,投标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定做。项目于2024-06-14发布了2024年度余杭教育系统餐桌椅、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网址略)。根据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3.本项目已于2024-05-30完成了项目中标结果的发布,投标单位共11家,其中样品分值满分的为4家,另2家单位仅相差1分即为满分。你单位所述的外观专利内容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 (略) 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本项目提供的图片为参考图片,且本项目中标单位未非你单位所述的专利持有单位。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作为投标人所提交给招标人的产品和材质具有检测报告,这是对产品品质最基本的保障,也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采购方并未对检测时间提出要求,未要交投标人现在、马上做检测,只要求具有检测报告,作为一个合格的产品或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或材质,具有检测报告均可,采购人并未限制是投标人还是产品制造商提供,只要提供符合能判断产品品质的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条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禁止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的规定,且检测报告未对时间提出要求,同时评分标准中对检测报告内检测指标也明确指出要求,检测报告属于客观分,不存在量化指标。事实依据:检测报告是针对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有力证明及保障,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并不是针对个别供应商单一要求。不存在排外,更不存在差别待遇。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其中11家投标单位中,成品检测报告满分的有7家,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 (略) 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针对项目客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分值内容。技术响应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本上述内容为技术响应内容,作为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基本要求,且已在需求中明确指标要求。技术响应作为评分项在采购评分条款中较为常见,且符合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招标文件指标量化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技术响应得分标准及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标的清单中相关要求。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其中11家投标单位中,成品检测报告满分的有11家,综上所有单位均满足的评分是最力的证明,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主观分评标内容如下:标项一: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标项二: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综上,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且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四、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了本项目方案要求。同时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上述主观分设置符合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已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评标细则。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本项目参考“浙江发布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中评分标准(学生公寓家具类),本项目为学校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采购的家具技术参数已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生产设备非本项目采购内容,因而无需在采购需求中列明技术参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依据,是考虑本项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考量。评分细则中为“核心专业生产设备”,而非所有的设备都包含在内。质疑人所说“相关设备,各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的说法。且“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可以认为某一核心专业生产设备的功能,通过多种功能单一设备并加上人工操作来实现,但无法对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大批量生产、满足产品的技术要求上得到印证。本项目提供生产厂家的的专业生产设备,符合项目技术要求,与采购需求中货物履约能力相关。事实依据: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标准,以衡量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和性能,生产能力也是招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项目此次产品种类较多、生产数量大、生产(交付)时间紧、产品尺寸误差要求小,所以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制造能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1.本项目已完成开评标工作,标项二中检测报告(包含TVOC)的评分项的检测报告的要求,12家投标单位均为满分,只有2家单位未得分,综上可得出本项VOC要求的数值标准, (略) 场大多数人具有的情况。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对VOC的检测和控制非常重要。目前,我国针对VOC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VOC的浓度限制。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VOC的浓度限制。3. 工业排放标准:GB *-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的控制要求。4. 建筑材料标准:GB/T *-2013《建筑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规定了建筑材料中VOC的释放量限制。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VOC的排放和使用,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TVOC就是室内有机挥发气体的总称,国家标准GB/T *-2002《室内空气环境标准》规定是不能超过0.6mg/m3。这是我国强制性要求。一般来说室内VOC浓度在0.16mg/m3至0.3mg/m3时,对人体健康基本无害,而如果TVOC浓度为3.0-25 mg/m3时,会产生不适,甚至可能出现头痛;当VOC浓度大于25 mg/m3时,除头痛外,可能出现其他的神经毒性作用。综上可见此指标对于广大学生的学、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 (略) (略) 余杭分中心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略) 余杭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委托,就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我中心于2024年5月8日在浙江 (略) 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29日10:30组织本项目开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我中心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据了解,长兴 (略) 通过邮寄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递交了质疑函,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采购人主体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质疑函内容进行了书面答复。在接到本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之前,我中心对本项目质疑内容及处理过程并不知情。特此说明。被投 (略) (略) 余杭分中心提供了情况说明、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1杭州 (略) 述称:我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的采购文件投诉书副本。我司说明如下:我公司于2024年05月10日报名参加本项目并获取采购文件。我公司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并根据文件要求准备材料,进行投标。我公司于2024年05月30日准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相关供应商2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1、关于是否要求提供样品,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的观点,我公司觉得提供样品是符合家具投标的要求的,在我公司参与的所有家具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均有95%的项目均需提供家具样品。2、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的观点,招标文件中的样品四人连体餐桌 (略) 的外观专利产品图片,经我司查阅产品参数,与我公司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四人连体餐桌椅的参数并不相符, (略) 场流通产品,并非我司独有产品,且我公司也并非本项目包1餐桌椅项目的中标单位。3、投诉书上所说的采购人明显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我公司无法回复涉及采购人的此类问题。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虽然我暂时无法回答关于采购人的此类问题,但以我公司的家具投标经验,家具招标均会有此类检测报告要求,我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无任何倾向性一说,且我公司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虽然我暂时无法回答关于评审的规范化的此类问题,我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无任何倾向性一说。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针对投诉事项6回复:我公司不认同投诉人所说的问题,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是公平公证的,且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附件:1、我公司已经与*方签约合同,且实际投入生产,与本月度开始*续供货。2、我公司认为长兴 (略) 的质疑行为存在不良动机,我公 (略) 络、 (略) (略) 站查询:该单位在2021年-2024年期间就已经多次、多行业质疑(见附件举例),均被驳回投诉,实为“专业投诉户”存 (略) 场,妄图谋取不当得利的行为。望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制造生产,打击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质疑单位:长兴 (略) 。质疑记录:1、 (略) 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SJZJZ*TP ),项目名称: (略)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时间:2022-06-17,网址地址:(网址略)。2、 (略) 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A001),项目名称:2023年大学新生拉杆箱及双肩包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时间:2023-10-16,网址地址:(网址略)。3、关于 (略) 站迁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项目编号:*69 ),项目名称:关于 (略) 站迁移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时间:2021-06-21,网址地址:(网址略)。4、浙江 (略) 关于谢晋三部曲图书购买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公告(项目编号:FSXJ*X),项目名称:谢晋三部曲图书购买项目(第二次),时间:2024-05-07,网址地址:(网址略)。5、 (略) 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项目编号:*16 ),项目名称:富阳区校外培 (略) 富安培系统建设项目,时间:2022-02-28,网址地址:(网址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2024年5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29日10:30开标,标项一共有11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二共有13家供应商投标,5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一中标供应商为杭州 (略) ,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 (略) ,6月14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5月8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2.定义: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t”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投标报价包括货款、标准附件、样品费、专利费(如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存放、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单位按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提供成品仓储及二次搬运服务,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本项目因为工期紧,分属不同类目,所以分标段采购。二、采购标的清单
标项一: 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标项二: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标项一: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标项二: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
五、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关于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中需要样品的4人连体餐桌椅、实木高低铺床均为现实生活中常见产品,且为学校类项目频繁采购的家具种类,尤其是实木高低铺床,国家有针对这个产品的国家标准描述,GB *.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等文件予以描述,属于流通的常规产品,并非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套样品,大大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其中还涉及样品制作时间问题、尤其是4人连体餐桌椅,其椅面要求需要模具定制。让一个简单的产品招标失去竞争充分性。另外采购人所设置样品相关评分均为不符合则扣分方式,相关评分均没有明确的量化等次判断标准,明显违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更是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产品外观尺寸等设定为评审因素,采购人不具备设定产品评分的基本能力,完全不理解“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其中需要模具制作的连体椅面,采购人技术参数为:“2.连体椅面:人体工学背座连体椅面,椅面采用多层实木压制成型,厚度≥12mm,表面采用科技木皮贴面,表面环保清漆工艺;”但在评分里设置为:“4.连体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且每偏离一个参数指标扣1分,扣完为止。其中椅面尺寸380*464*255mm(允许±10mm的偏差)不是常规流通产品尺寸,更没有设定该数据的技术依据,为什么必须是这个尺寸?贵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是什么。请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依据及其他常规流通产品尺寸不能满足的技术证明。该参数为外观尺寸,也与质量、服务根本无关,反而是控标参数,通过特定模具加大样品制作难度,并作为评分,排斥竞争。采购人无合理、科学、必要、必须需求,索要样品,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对产品技术参数以外的要求进行不合理评分,极大排斥了必要竞争、充分竞争。尤其是样品评分部分,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不可量化的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通过模糊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分,不公平、区别对待供应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不构成竞争平衡。该评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无法量化等级区分,同时产品技术参数未做列明,无任何可参照性。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6)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9)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未包含样品评分;设置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无正当理由的(设置理由应当随该评审条款公开);(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4.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质疑事项2:关于成品检测报告和原材料、五金件检测报告,采购人将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参数。该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全部做下来大概需要3-*元,检测报告的评分设置也是有则给分,无则不给分。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检测报告相关要求应该设置为验收时提供,或承诺验收时提供。采购人将验收环节的要求,在时间上前置于采购投标环节,其逻辑混乱,且评分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降低非必要投标门槛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2023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提出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优质省。 (略) 提出全力打造营 (略) 等,此行为与相关要求和宣传完全相悖。可以看看隔壁江西老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超前的优秀的营商环境。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如下:(图略)。标项二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3:标项一评分所有指标均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等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样品评分涉及技术参数除外),同样不符合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质疑事项4:与实施方案相关,其描述为:“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完全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其说明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未将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评分设置,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进一步扩大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审评分空间,更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标项二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2)采购需求要素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5:关于生产设备进行评分,该产品技术参数中未提及用什么设备进行生产,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相关设备,各个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采购人对设备要求未加某某设备“等”字,以不合理要求区别对待供应商,应予以修改。事实依据:标项一截图:(图略)。标项二截图:(图略)。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10.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该参数并未出现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中,另外经查,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文件中,与TVOC相关描述标准版多为:“采用厚度≥16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124mg/m3(GB *-201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高标版多为:“采用厚度≥18mm 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多层板/或采用实木直拼板/齿接板表面水性油漆涂饰,*醛释放量≤0.05mg/m3(检测方法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4mg/m2·h(72h)(检测方法按HJ 571-2010)。”,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GB/T *-2013《难燃胶合板》、GB *-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醛释放限量》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事实依据:《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TVOC数据截图如下:(图略)。其双人床标准和高标版与TVOC数据相关截图如下:(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质疑阶段,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运营中心质疑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答复1.1:1.本项目在开展前已向学校进行了现场调研、测量,包括宿舍床铺摆放位置大小空间、连体椅等设备综合排放空间及数量。2.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要求中已明确了产品大小尺寸及相关指标要求时,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将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故作为样品投标时如连基本的尺寸都不符合,则无法将样品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3.本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招标文件为采购人的购买货物的基本需求体现,采购人购买学生宿舍所配备的高低实木床,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即为实木高低床,对其产品做工、绿色环保要求十分重视。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外观、质量的重要体现;样品是产品品质的代表,也是价格的代表,更是生产的代表。同时样品也是验货和索赔的依据。提供样品有一定必要性。同上,采购连体椅要求提供样品并明确尺寸规格为招标人针对项目量化细化的具体体现,如项目连最基本的尺寸都无要求,何来的采购目标和采购要求。综上,质疑人一方面说我方明确了技术参数和尺寸规格要求,一方面又说未明确技术参数和产品功能,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人所述内容前后相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清单中已明确了产品的尺寸、规格、功能和材质等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未有不明确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同时并无明文规定每个学校购买的产品尺寸要相同,产品要相同。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综上,故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答复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样品得分和扣分标准,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未明确标准和要求。事实依据:评分中每项内容都明确了得分和扣分标准,如“二、材料要求(3分)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1.床体:采用橡胶木全实木制作;2.爬梯:采用厚橡胶木制作;3.床铺板:床板采用厚杉木板。上述得分为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即可。其他内容如“三、功能性及安全要求(3分):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此项内容也明确了具体的标准。综上,提供样品要求与投标产品的质量因素相关,又与项目履约能力有关。同时未有法规禁止招投标时提供样品。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作为投标人所提交给招标人的产品和材质具有检测报告,这是对产品品质最基本的保障,也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采购方并未对检测时间提出要求,未要交投标人现在、马上做检测,只要求具有检测报告,作为一个合格的产品或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或材质,具有检测报告均可,采购人并未限制是投标人还是产品制造商提供,只要提供符合能判断产品品质的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条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有禁止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的规定,且检测报告未对时间提出要求,同时评分标准中对检测报告内检测指标也明确指出要求,检测报告属于客观分,不存在量化指标。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检测报告是针对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有力证明及保障,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并不是针对个别供应商单一要求。不存在排外,更不存在差别待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针对项目客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分值内容。技术响应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本上述内容为技术响应内容,作为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基本要求,且已在需求中明确指标要求。技术响应作为评分项在采购评分条款中较为常见,且符合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招标文件指标量化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技术响应得分标准及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标的清单中相关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同时评分内容在采购需求中也有相关内容,并非质疑单位所述无量化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主观分评标内容如下:标项一: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标项二: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供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总体部署、总工期、进度安排表、运输安排表、现场卸货及搬运入户措施的供货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2、项目生产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流程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桯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 0.5 分、不满足得0分;3、项目检验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控制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1分、部分满足得0.5分、不满足得0分;4、项目安装管理方案:投标人或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现场安装管理计划方案,根据提供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完全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综上,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且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参照《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中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四、其他商务要求”中明确了本项目方案要求。同时项目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上述主观分设置符合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已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评标细则。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参考“浙江发布家具项且采购需求标准”中评分标准(学生公寓家具类),本项目为学校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采购的家具技术参数已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生产设备非本项目采购内容,因而无需在采购需求中列明技术参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依据,是考虑本项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考量。评分细则中为“核心专业生产设备”,而非所有的设备都包含在内。质疑人所说 “相关设备,各地方名称不统一”、“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的说法。且“各工序可实现的设备并非采购人指定设备才能完成”、“未加某某设备等”的说法是偷换概念,可以认为某一核心专业生产设备的功能, 通过多种功能单一设备并加上人工操作来实现,但无法对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大批量生产、满足产品的技术要求上得到印证。本项目提供生产厂家的的专业生产设备,符合项目技术要求,与采购需求中货物履约能力相关。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生产设备作为评分标准,以衡量供应商提供的物品质量和性能,生产能力也是招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本项目此次产品种类较多、生产数量大、生产(交付)时间紧、产品尺寸误差要求小,所以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制造能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产品要满足 《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要求,同时作为投标产品的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符合项目要求。作为生产制作的家具产品,通过检测报告来检验产品及材料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要求。同时未有法规明确招标时不得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采购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实木高低铺床”明确要求产品要符合GB/ T *-2017 《绿色产品评价家具》的要求。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根据《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 (GB/T *- 2017) 5.2评价指标要求中表1(续)产品有害物质中明确有关于TVOC数据要求。规定了家具产品的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综上,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通则》中对绿色产品的定义为“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同时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所有产品必须是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更没有要求必须是生产厂家才能参与此项项目,投标人具有符合评分条件的可以是投标产品或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商产品,非要求投标人自行现行去进行检测。何况产品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推荐的标准及对应评分标准,符合要求。法律依据:本项目提供检测报告,并明确的检测内容与项目要求吻合,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提供的投诉事项6的回复补充说明显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TVOC的技术指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2.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3.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于2022年02月0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28页的采购需求内容双人衣柜(吊装)541组、双人行李柜541组,两项采购内容的材料均采用E0级及以上三聚氰胺饰面多层实木板。2.招标文件27-30页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产品要符合 GB/T *-2017《绿色产品评价家具》的要求。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 GB/T *-2017标准文件中针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要求为≤0.3mg/m3。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要求中“多层实木板的检测内容包含: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的检测标准。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中5.3对产品的要求:5.3.1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0mg/㎡·h(72h)。”针对上述TVOC检测标准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于2022年02月0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 家具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指南》的团体标准中关于“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的技术要求。详见下截图:(图略)。上述为标准版技术要求:标准中明确“多层实木板”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h(72h)(检测方法按*)。4、本次采购使用对象为学生,与学生产生直接接触,其材料TVOC指标对于学生的学竞争”,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经审查,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以上种种,均为模糊评分,非量化指标,如此模糊操作,严重排斥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宿舍家具,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设置木制加工设备(电脑裁板锯、六面数控钻孔中心、多排多轴钻、自动封边机、冷压机)、金属加工设备(光纤激光切割机、全自动切管机、弯管机、焊接机器人、冲床,钢制家具喷涂生产线)和实木开料机、数控榫槽加工中心、四面木工刨床、电脑裁板锯、液压升降台、数控钻孔中心、封边机等设备为评审因素,且评审条款“核心专业生产设备”,为客观评分项。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也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且指定生产设备是以不合理要求歧视、区别对待供应商”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评审条款“多层实木板”中检测内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25mg/㎡·h(72h)”,投诉人以“未查阅到采购人引用标准的检测依据......的TVOC为≤0.25mg/㎡·h(72h)的技术依据”为由主张“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且无任何依据”。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71-2010中5.3对产品的要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0.5mg/m2.h(72h)(检测方法按*)”;提供了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拟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以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经审查,评审条款“多层实木板”中明确的检测依据不包括*《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检测依据与检测内容不完全对应,确有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检测机构出具符合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检测内容设置会损害其权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部分予以支持。被投 (略) 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质疑答复“评分标准里涉及TVOC的数据,根据《绿色产品评价一家具》 (GB/T *- 2017) 5.2评价指标要求中表1(续)产品有害物质中明确有关于TVOC数据要求”,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另,投诉人主张“标项1预算*......采购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且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年余杭区教育系统餐桌椅家具及宿舍家具规模化采购项目(编号:HZYHZFCG-2024-06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余 (略) 提起诉讼。
(略) 余杭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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