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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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滦环罚决〔2024〕16号

滦平县 (略) :

法定代表人:廖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

地址: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根据投诉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 (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尾矿回水系统故障导致生产废水外溢,企业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及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但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10%(百分值1%-2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百分值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0%(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农行双桥支行(地址: (略) 双 (略) 16号新华园b座),账号*89(户名: (略) 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承滦环罚决〔2024〕16号

滦平县 (略) :

法定代表人:廖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

地址: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根据投诉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 (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尾矿回水系统故障导致生产废水外溢,企业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及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但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10%(百分值1%-2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百分值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0%(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农行双桥支行(地址: (略) 双 (略) 16号新华园b座),账号*89(户名: (略) 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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