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审查的请示》(大盂〔2024〕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主要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该项 (略) 阳曲县为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鉴于项目供水对象主要为居民生活用水,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 (略)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供水人口2942人。
二、鉴于该项目主要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属于保障民生需求的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项目,结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目前周边暂无可替代地表水源,且自来 (略) 未覆盖大盂村,同意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取水量7.*m3/a,其中:居民生活取水量7.*m3/a,漏失水量0.*m3/a。待公 (略) 具备供水条件后,须对岩溶地下水进行置换。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设在大盂村东现有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2°43′14″,北纬38°10′32″)。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阳曲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鸿 (略) 编制完成了《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4月26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论证表》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单 (略) 水务局、阳曲县水务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位于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供水人口共2942人。
二、《论证表》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7.*m3/a,其中生活取水量7.*m3/a,漏失水量0.*m3/a。居民生活用水指标7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农村分散式供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70L/p·d的要求。
三、《论证表》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阳曲县属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地区,该项目为农村居民生活取水,不属于限批范围。
五、该项目现有1眼水井位于大盂村东,井深500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50m3/h(43.*m3/a),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7.*m3/a的需求。取水口坐标:东经112°43′14″,北纬38°10′32″。
六、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活用水水源。
七、该项目生 (略) (略) 。
八、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和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论证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7.*m3/a的需求。
《论证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曲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审查的请示》(大盂〔2024〕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主要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该项 (略) 阳曲县为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鉴于项目供水对象主要为居民生活用水,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 (略)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供水人口2942人。
二、鉴于该项目主要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属于保障民生需求的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项目,结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目前周边暂无可替代地表水源,且自来 (略) 未覆盖大盂村,同意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取水量7.*m3/a,其中:居民生活取水量7.*m3/a,漏失水量0.*m3/a。待公 (略) 具备供水条件后,须对岩溶地下水进行置换。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设在大盂村东现有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2°43′14″,北纬38°10′32″)。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阳曲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鸿 (略) 编制完成了《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4月26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论证表》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单 (略) 水务局、阳曲县水务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位于阳曲县大盂镇大盂村,供水人口共2942人。
二、《论证表》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7.*m3/a,其中生活取水量7.*m3/a,漏失水量0.*m3/a。居民生活用水指标7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农村分散式供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70L/p·d的要求。
三、《论证表》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阳曲县属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地区,该项目为农村居民生活取水,不属于限批范围。
五、该项目现有1眼水井位于大盂村东,井深500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50m3/h(43.*m3/a),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7.*m3/a的需求。取水口坐标:东经112°43′14″,北纬38°10′32″。
六、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活用水水源。
七、该项目生 (略) (略) 。
八、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和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论证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7.*m3/a的需求。
《论证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曲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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