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14000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焦煤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0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14000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焦煤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焦煤 (略) 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焦煤化办字〔2024〕4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 (略)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东北。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字〔2012〕248号文对乳化炸药生产线辅助设施搬迁建设项目予以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信安字〔2013〕55号文批复建设1条年产*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安全函〔2020〕72号文批复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吨。
山西焦煤 (略) 取得编号D*G2021-0029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量6.*m3/a,包括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量3.*m3/a及该项目取水量3.*m3/a,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因该项目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现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鉴于该项目搬迁后未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结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该项目不在超采区压减范围,目前周边暂不具备使用非常规水、地表水条件,取用水量已纳入用水统计,同意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2.*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和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东南方向西铺头村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1°43′19″、北纬37°01′17″)。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危废、固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D*G2021-0029的取水许可证按程序核减取水量3.*m3/a。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西焦煤 (略) 委托山西 (略) 编制完成了《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3月29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论证表》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 (略) 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东北。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字〔2012〕248号文对乳化炸药生产线辅助设施搬迁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信安字〔2013〕55号文批复建设1条年产*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安全函〔2020〕72号文批复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吨。2016年8月投产。
2021年6月21日,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山西焦煤 (略) 核发取水许可证(证号:D*G2021-0029)。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证载取水量6.*m3/a;有效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二、《论证表》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2.*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m3/a,生活取水量0.*m3/a。综合取水指标1.09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 2 部分:工业用水定额》中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用水定额先进值 2m3/t 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73.3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90L/p·d 的要求。
三、《论证表》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山西焦煤 (略) 取水许可证(证号:D*G2021-0029)许可水量6.*m3/a中,包括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量3.28 万m3/a及该项目取水量3.*m3/a。
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位于旧厂区;该项目搬迁至下栅乡西铺头村,核定该项目取水量2.*m3/a。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 (略) 属浅层地下水超采地区,该项目不属于新增地下水取水,符合水利部水资管〔2020〕280号文要求。
五、《论证表》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六、该项目现有自备井1眼,井深99m,开采孔隙地下水,单井出水量20m3/h(17.*m3/a),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2.*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厂区东南方向西铺头村水源井(坐标:东经111°43′19″、北纬37°01′17″)。
七、孔隙地下水水质所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产、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危废、固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九、该项目取水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业主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和
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论证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2.*m3/a的需求。
《论证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焦煤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焦煤 (略) 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焦煤化办字〔2024〕4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 (略)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东北。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字〔2012〕248号文对乳化炸药生产线辅助设施搬迁建设项目予以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信安字〔2013〕55号文批复建设1条年产*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安全函〔2020〕72号文批复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吨。
山西焦煤 (略) 取得编号D*G2021-0029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量6.*m3/a,包括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量3.*m3/a及该项目取水量3.*m3/a,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因该项目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现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鉴于该项目搬迁后未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结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该项目不在超采区压减范围,目前周边暂不具备使用非常规水、地表水条件,取用水量已纳入用水统计,同意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2.*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和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东南方向西铺头村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1°43′19″、北纬37°01′17″)。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危废、固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D*G2021-0029的取水许可证按程序核减取水量3.*m3/a。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西焦煤 (略) 委托山西 (略) 编制完成了《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3月29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论证表》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 (略) 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西焦煤 (略) 年产*t乳化炸药生产线和*t膨化炸药生产线项 (略) 下栅乡西铺头村东北。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字〔2012〕248号文对乳化炸药生产线辅助设施搬迁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信安字〔2013〕55号文批复建设1条年产*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工安全函〔2020〕72号文批复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吨。2016年8月投产。
2021年6月21日,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山西焦煤 (略) 核发取水许可证(证号:D*G2021-0029)。水源类型:地下水;取水用途: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证载取水量6.*m3/a;有效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二、《论证表》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2.*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m3/a,生活取水量0.*m3/a。综合取水指标1.09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 2 部分:工业用水定额》中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用水定额先进值 2m3/t 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73.3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90L/p·d 的要求。
三、《论证表》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山西焦煤 (略) 取水许可证(证号:D*G2021-0029)许可水量6.*m3/a中,包括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取水量3.28 万m3/a及该项目取水量3.*m3/a。
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电子雷管装配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位于旧厂区;该项目搬迁至下栅乡西铺头村,核定该项目取水量2.*m3/a。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 (略) 属浅层地下水超采地区,该项目不属于新增地下水取水,符合水利部水资管〔2020〕280号文要求。
五、《论证表》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六、该项目现有自备井1眼,井深99m,开采孔隙地下水,单井出水量20m3/h(17.*m3/a),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2.*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厂区东南方向西铺头村水源井(坐标:东经111°43′19″、北纬37°01′17″)。
七、孔隙地下水水质所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产、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危废、固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九、该项目取水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业主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和
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论证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取水水源为当地孔隙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2.*m3/a的需求。
《论证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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