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公告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3〕162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中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保障我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顺利实施,现公开遴选围场县2024年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称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
二、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促使我县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
三、建设内容
(一)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遴选4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植业2个、特色产业1个、畜牧业1个),统一树立“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标识牌,聚焦优势主导产业,突出新品种新技术,打造 (略) ,组织开展优质新品种展示,先进新技术试验示范展示活动。
(二)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8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种植业4个、特色产业2个、畜牧业2个),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聚焦,加强良种良法良机良艺应用展示示范,加快推广先进品种技术模式。
四、资金来源
总投资*元,全部为财政专项资金。其中:4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每个补助*元,合计补助资金*元;8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每个补助*元,合计补助资金*元。
五、建设期限
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含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时间)
六、申报要求
(一)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经营满一年以上、近一年无违法生产经营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2.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交通便利,土壤肥力和灌溉基础条件良好,有适应生产需要配套的机具设备,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2)基地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或有农业科研单位作技术依托。
(3)能积极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示范的新品种、新技术符合产业政策, (略) 场需求,辐射带动周边农户致富。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具备举办现场观摩、展示等条件,热心基层农技推广工作。
(5)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体现科技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每个示范基地要积极展示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
3.享有的权利:示范基地确定后,按照示范服务协议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土地租赁(试验示范展示)、技术指导进行补助,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集成、人工劳务(示范推广)、组织推广展示、现场观摩、入户培训、田间指导等发生的费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补助。
4.应自觉履行的义务:(1)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较高;
(2)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品种,提供必要的示范条件,做好推广和示范工作,积极向周边农户传授科技致富经验,带动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普通农户。
(3)每个示范主体要积极展示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
3.享有的权利:示范主体确定后,按照示范服务协议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补助。
4.应自觉履行的义务:(1)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特色和创新点、科技示范作用、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推荐、评审及认定意见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签名) 村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域站初审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区域站: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推荐意见: 负责人: (签名) 乡镇: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围场县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申报表 | ||||||
负责人姓名 | 性 别 | 学 历 |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 |||||
主体名称 | ||||||
主体类型 | 主导产业 | 经营规模 | ||||
地 址 | ||||||
主体优势: | ||||||
示范带动情况 | 姓名 | 年龄 | 联系方式 | 经营规模 | 所在乡村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申报主体郑重申明:对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域站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主体优势、示范带动情况可另附页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3〕162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中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保障我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顺利实施,现公开遴选围场县2024年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称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
二、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促使我县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
三、建设内容
(一)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遴选4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植业2个、特色产业1个、畜牧业1个),统一树立“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标识牌,聚焦优势主导产业,突出新品种新技术,打造 (略) ,组织开展优质新品种展示,先进新技术试验示范展示活动。
(二)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8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种植业4个、特色产业2个、畜牧业2个),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聚焦,加强良种良法良机良艺应用展示示范,加快推广先进品种技术模式。
四、资金来源
总投资*元,全部为财政专项资金。其中:4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每个补助*元,合计补助资金*元;8个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每个补助*元,合计补助资金*元。
五、建设期限
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含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时间)
六、申报要求
(一)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经营满一年以上、近一年无违法生产经营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2.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交通便利,土壤肥力和灌溉基础条件良好,有适应生产需要配套的机具设备,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2)基地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或有农业科研单位作技术依托。
(3)能积极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示范的新品种、新技术符合产业政策, (略) 场需求,辐射带动周边农户致富。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具备举办现场观摩、展示等条件,热心基层农技推广工作。
(5)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体现科技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每个示范基地要积极展示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
3.享有的权利:示范基地确定后,按照示范服务协议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土地租赁(试验示范展示)、技术指导进行补助,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集成、人工劳务(示范推广)、组织推广展示、现场观摩、入户培训、田间指导等发生的费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补助。
4.应自觉履行的义务:(1)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较高;
(2)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品种,提供必要的示范条件,做好推广和示范工作,积极向周边农户传授科技致富经验,带动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普通农户。
(3)每个示范主体要积极展示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
3.享有的权利:示范主体确定后,按照示范服务协议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补助。
4.应自觉履行的义务:(1)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特色和创新点、科技示范作用、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推荐、评审及认定意见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签名) 村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域站初审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区域站: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推荐意见: 负责人: (签名) 乡镇: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围场县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申报表 | ||||||
负责人姓名 | 性 别 | 学 历 |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 |||||
主体名称 | ||||||
主体类型 | 主导产业 | 经营规模 | ||||
地 址 | ||||||
主体优势: | ||||||
示范带动情况 | 姓名 | 年龄 | 联系方式 | 经营规模 | 所在乡村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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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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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报主体郑重申明:对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区域站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主体优势、示范带动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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