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平舆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位于河 (略) 平舆县清河 (略) 北侧, (略) 西侧, (略) ,西至空地, (略) ,北至空地。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经度114.*°,纬度32.*°,面积*.89m2,约91亩。
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原为平舆县清河街道王堂村村集体用地;2021年将调查地块收为国有并计划重新出让,2024年7月25日根据驻马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信息核查报告》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平舆县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现状图(局部)》调查地块为旱地,《平舆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现状图(局部)》调查地块为果园,2021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平舆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信息核查报告》(2024年7月25日)显示,调查地块规划性质拟变更为居住用地(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变更为居住用地(07),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4年7月24日,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 (略) 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调查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组于2024年7月25日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2024年7月25日,项目组成员多次对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
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平舆县清河街道王堂村村集体用地、农田、天仙贝床垫用房、挡风被生产商。现地块为闲置空地,零星分布少量建筑垃圾。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及地表水,公园等。周边1km范围内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养殖户、加油站,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经调查分析,地块内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经营活动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
综上,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范要求,认为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居住用地(07)进行开发利用。
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位于河 (略) 平舆县清河 (略) 北侧, (略) 西侧, (略) ,西至空地, (略) ,北至空地。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经度114.*°,纬度32.*°,面积*.89m2,约91亩。
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原为平舆县清河街道王堂村村集体用地;2021年将调查地块收为国有并计划重新出让,2024年7月25日根据驻马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信息核查报告》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平舆县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现状图(局部)》调查地块为旱地,《平舆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现状图(局部)》调查地块为果园,2021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平舆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平舆县PY-2020-7-3号地块信息核查报告》(2024年7月25日)显示,调查地块规划性质拟变更为居住用地(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变更为居住用地(07),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4年7月24日,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 (略) 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调查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组于2024年7月25日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2024年7月25日,项目组成员多次对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
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平舆县清河街道王堂村村集体用地、农田、天仙贝床垫用房、挡风被生产商。现地块为闲置空地,零星分布少量建筑垃圾。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及地表水,公园等。周边1km范围内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养殖户、加油站,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经调查分析,地块内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经营活动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很小。
综上,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范要求,认为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居住用地(07)进行开发利用。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