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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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罚〔2024〕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中海空港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法定代表人:连继文

企业地址: (略) 安 (略) 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南侧约6700㎡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的石料和石粉,从北向南共有4堆物料,依次为直径5mm石料约1000m3左右,直径10-30mm石料约1000m3左右,5mm以下石粉约500m3左右,直径10-20mm石料约2000m3左右。现场检查时,4堆物料没有设置任何严密围挡,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和传输操作中产生扬尘,物料堆场周围工程机械碾压形成细颗粒尘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6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三)2024年6月2日, (略) 现场负责人(常汉义)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四)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五)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执法影像视频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六)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 (略) 东南角。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6月14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选取: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的),修正基准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中海空港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法定代表人:连继文

企业地址: (略) 安 (略) 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南侧约6700㎡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的石料和石粉,从北向南共有4堆物料,依次为直径5mm石料约1000m3左右,直径10-30mm石料约1000m3左右,5mm以下石粉约500m3左右,直径10-20mm石料约2000m3左右。现场检查时,4堆物料没有设置任何严密围挡,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和传输操作中产生扬尘,物料堆场周围工程机械碾压形成细颗粒尘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6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三)2024年6月2日, (略) 现场负责人(常汉义)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四)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五)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执法影像视频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六)2024年6月2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 (略) 东南角。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6月14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选取: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的),修正基准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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