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安溪县虎邱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位于安溪县虎邱镇湖东村,坝址位于晋江西溪蓝溪支流竹园溪之洪恩岩小支流,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任务为供水,兼顾防洪和灌溉。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水工建筑物组成。挡水坝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工程等别为Ⅳ等。工程施工总工期30个月,计划2025年4月开工,2027年9月完工。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5.37hm2,其中永久占地13.3hm2,临时占地2.07hm2。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9.*m3,其中开挖土石方总量16.*m3(含表土0.*m3、石方3.*m3),回填总量3.*m3(含表土回覆0.*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12.*m3(含石方3.*m3),余方运往位于拟建拦河坝左岸下游约200米 (略) 外侧的凹地山坡的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3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和分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0.*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151.*元。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元,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规定向我局和安溪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方案自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未开工建设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水利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虎邱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水库项目位于安溪县虎邱镇湖东村,坝址位于晋江西溪蓝溪支流竹园溪之洪恩岩小支流,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任务为供水,兼顾防洪和灌溉。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水工建筑物组成。挡水坝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工程等别为Ⅳ等。工程施工总工期30个月,计划2025年4月开工,2027年9月完工。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5.37hm2,其中永久占地13.3hm2,临时占地2.07hm2。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9.*m3,其中开挖土石方总量16.*m3(含表土0.*m3、石方3.*m3),回填总量3.*m3(含表土回覆0.*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12.*m3(含石方3.*m3),余方运往位于拟建拦河坝左岸下游约200米 (略) 外侧的凹地山坡的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3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和分区的防治措施布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60.*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151.*元。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元,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规定向我局和安溪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方案自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未开工建设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水利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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