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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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6号

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Q

地址: (略) 汤阴县白营镇康泰大道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7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13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你公司厂区东南角仓库发现成品肼盐 88 袋,每袋 25 公斤,合计 2200 公斤,依据生产单据显示该产品为 128 车间生产。经核查你单位扩建项目环评手续,肼盐主要为你单位产品:塞来昔布的一种原料,环评要求肼盐应为外购,你单位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略) 厂 区东南角仓库存放的肼盐产品及生产单据照片、2024 年 6 月 6 日-10 日 128 车间肼盐生产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验收(内容摘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版(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 (略) 128 车间资产评估报告(广达评咨字(2024)第 035 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2024 年 7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签订肼盐购买合同,厂区已按环评要求不再生产肼盐。

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1 号),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 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 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 级:1。该企业 128 车间评估金额为 * 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793.82,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5、1、1、1、1],处罚金额(X):9678,代入公式: 9678 = 2793.82 +(*.1 - 2793.82 )×[(5/ 5 )2+(52+12+12+12 +12)/52×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9678.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仟*佰点击查看>>元整(9678)。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 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Q

地址: (略) 汤阴县白营镇康泰大道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7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13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你公司厂区东南角仓库发现成品肼盐 88 袋,每袋 25 公斤,合计 2200 公斤,依据生产单据显示该产品为 128 车间生产。经核查你单位扩建项目环评手续,肼盐主要为你单位产品:塞来昔布的一种原料,环评要求肼盐应为外购,你单位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略) 厂 区东南角仓库存放的肼盐产品及生产单据照片、2024 年 6 月 6 日-10 日 128 车间肼盐生产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验收(内容摘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版(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 (略) 128 车间资产评估报告(广达评咨字(2024)第 035 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2024 年 7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签订肼盐购买合同,厂区已按环评要求不再生产肼盐。

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1 号),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 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 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 级:1。该企业 128 车间评估金额为 * 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793.82,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5、1、1、1、1],处罚金额(X):9678,代入公式: 9678 = 2793.82 +(*.1 - 2793.82 )×[(5/ 5 )2+(52+12+12+12 +12)/52×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9678.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肼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仟*佰点击查看>>元整(9678)。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 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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