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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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4-08-0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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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3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山东 (略) 工业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

海环辐表审【2024】004号

2024年8月5日

审批意见:海环辐表审【2024】004号

山东 (略) 工业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主要利用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探伤机开展移动探伤业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3号的 (略) 最南端三间单层闲置房屋,改造为本项目γ射线探伤机贮源库、交接室、X射线探伤机设备库及监控值班室;利用公司办公楼北侧现有房间改造为洗片室、晾片室,并在公司办公楼西侧新建一处危废暂存间。 (略) 凤城街 (略) 金海湾花园小区北区1号商业楼商业房1-2号办公楼二楼现有房间改造为评片室。该项目主要配置4台X射线探伤机,其中2台XXG-2505定向型、2台XXG-2005定向型X射线探伤机;18台γ射线探伤机(含18枚放射源),其中2台60Coγ射线探伤机、15台192Ir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γ射线探伤机,每台γ射线探伤机额定装源活度均为3.7×1012Bq(100Ci)。该项目核技术利用类型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放射源,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 (略) 证明(项目代码:2407-*-04-03-*)、贮源库建设地点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有关总体规划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基本合 理。

该项目在切实落实报告中提出的辐射管理、辐射防护等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2、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辐射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3、贮源库设计与建设须落实《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等对贮源库的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 2022)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贮源库四周墙体、防护门及室顶外剂量率控制水平不大于2.5 μ Sv/h, 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现场监督区外边界和控制区外边界剂量率控制水平分别不大于2.5 μ Sv/h、15 μ Sv/h。

4、落实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探伤机运输、临时储存、现场探伤安全和防护措施。移动探伤区域落实分区边界警示、警戒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配置足够的辐射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利用配备辐射监测仪器对辐射探伤区域周围环境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5、职业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职业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项目实施后,你单位职业人员和公众人员管理剂量约束值分别执行5mSv/a和0.1mSv/a,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6、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每年1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7、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

8、营运期产生的废胶片、废显(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9、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确保周围安全。

10、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本项目涉及的辐射活动。

11、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熟知防护知识,合理的应用“距离、时间、屏蔽”的防护措施,使公众人员和自身所受到的照射降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12、定期维护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本单位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13、该项目为移动现场探伤,不得用于车间或厂区内固定地点或区域的日常质保质的无损探伤。

14、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5、贮源库服务期满,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贮源库进行监测,如未发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如发生污染,另行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贮源库内所有放射源移走后,按照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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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3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山东 (略) 工业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

海环辐表审【2024】004号

2024年8月5日

审批意见:海环辐表审【2024】004号

山东 (略) 工业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主要利用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探伤机开展移动探伤业务。主要建设内容 (略) (略) 3号的 (略) 最南端三间单层闲置房屋,改造为本项目γ射线探伤机贮源库、交接室、X射线探伤机设备库及监控值班室;利用公司办公楼北侧现有房间改造为洗片室、晾片室,并在公司办公楼西侧新建一处危废暂存间。 (略) 凤城街 (略) 金海湾花园小区北区1号商业楼商业房1-2号办公楼二楼现有房间改造为评片室。该项目主要配置4台X射线探伤机,其中2台XXG-2505定向型、2台XXG-2005定向型X射线探伤机;18台γ射线探伤机(含18枚放射源),其中2台60Coγ射线探伤机、15台192Irγ射线探伤机、1台75Seγ射线探伤机,每台γ射线探伤机额定装源活度均为3.7×1012Bq(100Ci)。该项目核技术利用类型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放射源,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 (略) 证明(项目代码:2407-*-04-03-*)、贮源库建设地点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有关总体规划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基本合 理。

该项目在切实落实报告中提出的辐射管理、辐射防护等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2、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辐射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3、贮源库设计与建设须落实《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等对贮源库的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 2022)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贮源库四周墙体、防护门及室顶外剂量率控制水平不大于2.5 μ Sv/h, 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现场监督区外边界和控制区外边界剂量率控制水平分别不大于2.5 μ Sv/h、15 μ Sv/h。

4、落实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探伤机运输、临时储存、现场探伤安全和防护措施。移动探伤区域落实分区边界警示、警戒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配置足够的辐射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利用配备辐射监测仪器对辐射探伤区域周围环境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5、职业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职业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项目实施后,你单位职业人员和公众人员管理剂量约束值分别执行5mSv/a和0.1mSv/a,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6、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每年1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7、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

8、营运期产生的废胶片、废显(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9、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确保周围安全。

10、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本项目涉及的辐射活动。

11、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熟知防护知识,合理的应用“距离、时间、屏蔽”的防护措施,使公众人员和自身所受到的照射降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12、定期维护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本单位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13、该项目为移动现场探伤,不得用于车间或厂区内固定地点或区域的日常质保质的无损探伤。

14、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5、贮源库服务期满,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贮源库进行监测,如未发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如发生污染,另行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贮源库内所有放射源移走后,按照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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