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丘不罚〔2024〕3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丘不罚〔2024〕3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丘)不罚〔2024〕3号
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C
负责人:王路江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 (略)
2024年6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在受理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的《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已经开工建设,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024年6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将问题线索移交丘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4日,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同意对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号:文环(丘)立〔2024〕5号)。2024年6月25日、6月26日、7月2日、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3月起擅自开工建设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涝点整治工程,建成区10个内涝积水点进 (略) 改造,管网设计建设长度13.556km,实际建设约6.5km,完成率约为50%;其余截洪沟建设工程、行洪通道整治工程等建设内容均未开工。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属于“五十一、水利,127防洪除涝工程中的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截至2024年6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但项目已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丘)责改〔2024〕5号),你单位于2024年6月29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6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7张,2024年6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4年7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4年7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2024年2月8日《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丘北县兴宇城 (略) 实施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的批复》(丘政复〔2024〕56号)1份2页,2024年2月9日《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5页,2023年11月20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5页,2022年12月14日《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丘发改发〔2022〕144号)复印件1份2页,2024年3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项目总承包(EPC)合同》复印件1份7页,2024年6月25日云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花名册1份4页,2024年6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117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1份4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丘)不罚告〔2024〕3号),于2024年7月23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经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取值,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应当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00)。
但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6月25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4年6月29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积极组织学,避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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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丘)不罚〔2024〕3号
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C
负责人:王路江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 (略)
2024年6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在受理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审的《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已经开工建设,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024年6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将问题线索移交丘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4日,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同意对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号:文环(丘)立〔2024〕5号)。2024年6月25日、6月26日、7月2日、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3月起擅自开工建设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涝点整治工程,建成区10个内涝积水点进 (略) 改造,管网设计建设长度13.556km,实际建设约6.5km,完成率约为50%;其余截洪沟建设工程、行洪通道整治工程等建设内容均未开工。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属于“五十一、水利,127防洪除涝工程中的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截至2024年6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但项目已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丘)责改〔2024〕5号),你单位于2024年6月29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6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7张,2024年6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4年7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4年7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4份4页,2024年2月8日《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丘北县兴宇城 (略) 实施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的批复》(丘政复〔2024〕56号)1份2页,2024年2月9日《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5页,2023年11月20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5页,2022年12月14日《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丘发改发〔2022〕144号)复印件1份2页,2024年3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项目总承包(EPC)合同》复印件1份7页,2024年6月25日云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花名册1份4页,2024年6月25日《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117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1份4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丘)不罚告〔2024〕3号),于2024年7月23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经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因子取值,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应当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00)。
但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6月25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4年6月29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关于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丘环审〔2024〕12号),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丘北县县城排水防涝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积极组织学,避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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