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高县荣炭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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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高县荣炭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上高县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上 (略)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上发改环资字〔2024〕2号)及《项目节能报告》等附件收悉。 (略) (略) 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231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项目扩建达产后,可形成年增产*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8322.89/*.85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77.43kgce/t。

四、上高县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县“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项目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自主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节能验收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高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以存档备查。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和抽查复核。

附件:

上高县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上 (略)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上发改环资字〔2024〕2号)及《项目节能报告》等附件收悉。 (略) (略) 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231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项目扩建达产后,可形成年增产*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8322.89/*.85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77.43kgce/t。

四、上高县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县“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项目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自主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节能验收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高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以存档备查。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和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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