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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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05日至 2024年08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东中加 (略)

项目概况

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 (略) 黄埔 (略) 72号易翔科技园第3栋5楼整层建设,主要从事环境、海洋生态、农产品、建材产品、日化品、化学原料、能源产品特性等检测服务,年检测环境样品*个,农产品2000个,建材产品、日化品、化学原料、能源产品特性样品200个,年出具检测报告2500份。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土壤研磨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编号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高温室、处理室产生的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无机前处理二、三、四室、理化仪器1、2室产生的硫酸雾、氨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硫酸雾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无机前处理一室、农副产品制样室、离子色谱室、原子荧光室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重金属前处理一、二室产生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6.固废研磨室、农残前处理室、有机一室、有机二室、液相室、液质室、VOCs前处理室产生的非*烷总烃、*醛、*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醛、*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6、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根据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05日至 2024年08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东中加 (略)

项目概况

广东中加 (略) 实验室建设项 (略) 黄埔 (略) 72号易翔科技园第3栋5楼整层建设,主要从事环境、海洋生态、农产品、建材产品、日化品、化学原料、能源产品特性等检测服务,年检测环境样品*个,农产品2000个,建材产品、日化品、化学原料、能源产品特性样品200个,年出具检测报告2500份。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土壤研磨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编号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高温室、处理室产生的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无机前处理二、三、四室、理化仪器1、2室产生的硫酸雾、氨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硫酸雾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无机前处理一室、农副产品制样室、离子色谱室、原子荧光室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重金属前处理一、二室产生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6.固废研磨室、农残前处理室、有机一室、有机二室、液相室、液质室、VOCs前处理室产生的非*烷总烃、*醛、*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醛、*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6、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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