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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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 (略) 嘉善县惠民街 (略) 86号,东 (略) 、南至 (略) 、 (略) 、北至浙江久景 (略) 。地块中心经纬度为:北纬30.*,东经120.*;总占地面积约*.2m2。本地块2000年以前为农田,2005年浙江 (略) 实施异地扩建,搬迁至此地块内,并新建厂房;2013年新建染色车间及配套污水处理站,并于2015年左右投入运行。2022年浙江 (略) 与嘉 (略) (略) 签订腾退协议,企业停产并进行腾退。地块由嘉 (略) (略) 进行管理。目前地块内浙江 (略) 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地块已经平整,无堆土。本地块退役后具体规划文件暂未下发。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浙江 (略) 属于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企业生产工艺中涉及印染,因此属于*类地块,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故嘉 (略) (略) 委托 (略) ( (略) )对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监测含对照点共采集了32个土壤监测点的142个土壤样品(14个为平行样),7个地下水监测井的8个地下水样品(1个为平行样)。分析土壤样品中的: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2018)表1所列45项、表2中的石油烃、锑、总铬、锌、硫化物、苯酚、五氯苯酚、四氯酚、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偶氮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地下水样品中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表1的第1-37项指标、VOCs、SVOCs(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以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锑、总铬、锌、硫化物、AOX、苯酚、五氯苯酚、四氯酚、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偶氮苯、*醛、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监测频次均为一次采样监测。(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同时监测水位。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中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标准;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除W1-W7中的锰,W1-W6中铁,W4中的硫酸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外,各检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II类标准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内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硫酸盐、铁、锰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同时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但监测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同时本地块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周边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因此其主要暴露途径为通过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在上述指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上述污染途径造成的健康风险较小。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中规定的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启动条件,上述地下水样品中的超标因子不需要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另外根据勘察科学技术1994年第1期中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吴敦敖教授关于杭嘉湖平原南部浅层地下水中铁锰的成因研究表明该区域地下水中铁、锰含量偏高除与含水层的溶滤,还原性的介质环境有关外,还与有机质的生化作用,地下水中铁、锰碳酸盐尚未饱和,铁、锰无机络合物,以及胶体形态的铁、锰等的影响有关。同时,也与本区特有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关。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下水各监测因子均不作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不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从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根据调查结果本调查报告认为,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内无关注污染物,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可移出疑似污染库。
原浙江诚一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 (略) 嘉善县惠民街 (略) 86号,东 (略) 、南至 (略) 、 (略) 、北至浙江久景 (略) 。地块中心经纬度为:北纬30.*,东经120.*;总占地面积约*.2m2。本地块2000年以前为农田,2005年浙江 (略) 实施异地扩建,搬迁至此地块内,并新建厂房;2013年新建染色车间及配套污水处理站,并于2015年左右投入运行。2022年浙江 (略) 与嘉 (略) (略) 签订腾退协议,企业停产并进行腾退。地块由嘉 (略) (略) 进行管理。目前地块内浙江 (略) 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地块已经平整,无堆土。本地块退役后具体规划文件暂未下发。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浙江 (略) 属于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企业生产工艺中涉及印染,因此属于*类地块,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故嘉 (略) (略) 委托 (略) ( (略) )对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监测含对照点共采集了32个土壤监测点的142个土壤样品(14个为平行样),7个地下水监测井的8个地下水样品(1个为平行样)。分析土壤样品中的: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2018)表1所列45项、表2中的石油烃、锑、总铬、锌、硫化物、苯酚、五氯苯酚、四氯酚、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偶氮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地下水样品中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表1的第1-37项指标、VOCs、SVOCs(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以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锑、总铬、锌、硫化物、AOX、苯酚、五氯苯酚、四氯酚、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偶氮苯、*醛、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2-二*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基酯,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监测频次均为一次采样监测。(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同时监测水位。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中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标准;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除W1-W7中的锰,W1-W6中铁,W4中的硫酸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外,各检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II类标准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内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硫酸盐、铁、锰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同时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但监测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同时本地块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周边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因此其主要暴露途径为通过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在上述指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上述污染途径造成的健康风险较小。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中规定的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启动条件,上述地下水样品中的超标因子不需要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另外根据勘察科学技术1994年第1期中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吴敦敖教授关于杭嘉湖平原南部浅层地下水中铁锰的成因研究表明该区域地下水中铁、锰含量偏高除与含水层的溶滤,还原性的介质环境有关外,还与有机质的生化作用,地下水中铁、锰碳酸盐尚未饱和,铁、锰无机络合物,以及胶体形态的铁、锰等的影响有关。同时,也与本区特有的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关。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下水各监测因子均不作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不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从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根据调查结果本调查报告认为,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内无关注污染物,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原浙江 (略) 疑似污染地块可移出疑似污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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