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20号线一期工程西段金昌路站临时借地久事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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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20号线一期工程西段金昌路站临时借地久事场地

上 海 市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沪普地临(2024)EB*


根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经审核,本建设用地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特此发证
发证机关: (略)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2024-08-01
用 地 单 位(个人) 上海申通 (略)
用地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 20 号线一期工程 (略) 站临时借地(久事场地)
用 地 位 置 普陀区桃浦镇,东至万盛花苑,南至 (略) ,西至上海久事 (略) (略) 公交停保养场,北至上海久事 (略) (略) 公交停保养场
用 地 面 积 4618.0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 地 性 质 道路用地,公交场站用地,生产防护绿地,水域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编号:沪普规划资源许临地〔2024〕2号)一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城乡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临时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附图、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临时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六、取得本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续本证有效期。届时未申请延期的,本证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上 海 市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沪普地临(2024)EB*


根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经审核,本建设用地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特此发证
发证机关: (略)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2024-08-01
用 地 单 位(个人) 上海申通 (略)
用地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 20 号线一期工程 (略) 站临时借地(久事场地)
用 地 位 置 普陀区桃浦镇,东至万盛花苑,南至 (略) ,西至上海久事 (略) (略) 公交停保养场,北至上海久事 (略) (略) 公交停保养场
用 地 面 积 4618.0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用 地 性 质 道路用地,公交场站用地,生产防护绿地,水域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编号:沪普规划资源许临地〔2024〕2号)一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城乡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临时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附图、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临时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六、取得本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续本证有效期。届时未申请延期的,本证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七、本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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