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宏胜陶瓷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宏胜陶瓷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4〕13号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07-02-*)为 (略) 技改项目分期建设计划中的二期工程。该项目选 (略) 藤县塘部镇中和陶瓷产业园南区( (略) 2 (略) 1号),项目占地面积约1171.8亩,分为北区和南区共两个地块,北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南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 (略) 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项目北区新建4条全自动、智能化宽体窑陶瓷砖生产线,配套建设水煤浆制备生产线、煤气站、原料仓等;在项目南区建设泥沙仓、成品仓。项目建成后,年产建筑陶瓷*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元,占总投资的3.5%。
二、项目的建设符合《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修改》的要求,与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基本相符。藤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出具的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能够满足本项目氮氧化物区域削减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不突破藤县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中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雾塔和窑炉废气的经收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浓度须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原煤破碎及筛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3.粉料仓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4.压机含尘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4根2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5.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各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脱硫废水、冷却水、酚水以及初期雨水分别经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表2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后,排 (略) 送至藤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北区东面、南面厂界和南区南面、西面厂界噪声排放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北区西面、北面厂界和南区东面、北面厂界噪声排放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716.250吨/年,二氧化硫209.356吨/年,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来源于该企业技改项目(一期)结余的广 (略) 建筑陶瓷生产(一期)项目(已关停)氮氧化物排放指标和藤县中和 (略) 狮王陶瓷生产项目(经批复取消建设)氮氧化物排放指标。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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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梧审批环评字〔2024〕13号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07-02-*)为 (略) 技改项目分期建设计划中的二期工程。该项目选 (略) 藤县塘部镇中和陶瓷产业园南区( (略) 2 (略) 1号),项目占地面积约1171.8亩,分为北区和南区共两个地块,北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南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北纬23.*度。 (略) 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项目北区新建4条全自动、智能化宽体窑陶瓷砖生产线,配套建设水煤浆制备生产线、煤气站、原料仓等;在项目南区建设泥沙仓、成品仓。项目建成后,年产建筑陶瓷*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元,占总投资的3.5%。
二、项目的建设符合《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修改》的要求,与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基本相符。藤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出具的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能够满足本项目氮氧化物区域削减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不突破藤县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协调出让确认书中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雾塔和窑炉废气的经收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浓度须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原煤破碎及筛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3.粉料仓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4.压机含尘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4根2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5.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各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脱硫废水、冷却水、酚水以及初期雨水分别经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14年修改单中表2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后,排 (略) 送至藤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北区东面、南面厂界和南区南面、西面厂界噪声排放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北区西面、北面厂界和南区东面、北面厂界噪声排放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716.250吨/年,二氧化硫209.356吨/年,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来源于该企业技改项目(一期)结余的广 (略) 建筑陶瓷生产(一期)项目(已关停)氮氧化物排放指标和藤县中和 (略) 狮王陶瓷生产项目(经批复取消建设)氮氧化物排放指标。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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