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6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6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兴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反应工序正常生产,废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反应釜投料口未关闭,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通过集气管道收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略) (略)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赵兴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公司季度纳税申报表一份(1)页,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王晓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以上证据证明被 (略) 的劳务关系。
2、2024年6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6月24日制作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6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 (略) (略) 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反应工序正常生产,废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反应釜投料口未关闭,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通过集气管道收集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封盖反应釜投料口。
2024年6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
地址: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兴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反应工序正常生产,废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反应釜投料口未关闭,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通过集气管道收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略) (略)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赵兴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公司季度纳税申报表一份(1)页,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人身份、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王晓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以上证据证明被 (略) 的劳务关系。
2、2024年6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6月24日制作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6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 (略) (略) 年产6000吨油田助剂项目反应工序正常生产,废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反应釜投料口未关闭,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通过集气管道收集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封盖反应釜投料口。
2024年6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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