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5日我局对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2号
关于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元建设“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一次处理生产线中新建1座闷坑(有效容积175m3);二次加工生产线中新建1套上料系统,1套鄂破系统;新增1台胶带输送机和3台板链机;新建1座水泵房和1座配电室(共占地265m2),其余储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依托或利旧。
拆除工程:拆除原有钢渣热泼场和原有直排烟囱、取消原有倾翻筛设备,取消全部原有单体微动力除尘器。
建设规模:钢渣(转炉渣)处理能力*t/a不变。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一次处理生产线工艺粉尘主要为热闷工序的含尘蒸汽,共设6个热闷装置盖、并在各热闷池顶部增设平移顶吸罩,废气由“喷淋+格栅板式除雾器”复合型湿法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63m)排放;
二次加工生产线破碎、筛选、进料口、出料口、料仓粉尘经收集后,由“喷淋+旋流脱水器”复合型湿法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2;高63m)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在新建鄂破位置设雾炮喷淋1台,尾料仓前端设置雾炮喷淋1台,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除尘器喷淋冲洗废水经过沉淀池(TW002;有效容积约620m3)、热闷工序废水经过沉淀池(TW001;有效容积338m3;利旧)处理后全部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东侧、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泥尘渣、落地尘、沉淀渣为一般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棒磨机检修产生的废磨棒、废合金渣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3m×5m;依托),均可回用于厂内炼钢;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共30.7m2;依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5日我局对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2号
关于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元建设“抚顺新钢铁炼钢厂钢渣处理升级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一次处理生产线中新建1座闷坑(有效容积175m3);二次加工生产线中新建1套上料系统,1套鄂破系统;新增1台胶带输送机和3台板链机;新建1座水泵房和1座配电室(共占地265m2),其余储运工程、公用辅助工程依托或利旧。
拆除工程:拆除原有钢渣热泼场和原有直排烟囱、取消原有倾翻筛设备,取消全部原有单体微动力除尘器。
建设规模:钢渣(转炉渣)处理能力*t/a不变。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一次处理生产线工艺粉尘主要为热闷工序的含尘蒸汽,共设6个热闷装置盖、并在各热闷池顶部增设平移顶吸罩,废气由“喷淋+格栅板式除雾器”复合型湿法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63m)排放;
二次加工生产线破碎、筛选、进料口、出料口、料仓粉尘经收集后,由“喷淋+旋流脱水器”复合型湿法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2;高63m)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在新建鄂破位置设雾炮喷淋1台,尾料仓前端设置雾炮喷淋1台,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除尘器喷淋冲洗废水经过沉淀池(TW002;有效容积约620m3)、热闷工序废水经过沉淀池(TW001;有效容积338m3;利旧)处理后全部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东侧、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泥尘渣、落地尘、沉淀渣为一般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棒磨机检修产生的废磨棒、废合金渣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3m×5m;依托),均可回用于厂内炼钢;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共30.7m2;依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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