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8月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9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山东 (略) *吨年净水剂药剂建设项目 | 张店化工产业园(张店东部化工区)官庄村东 | 山东 (略) | 山东 (略) | 拟在现有厂房基础上建设*吨/年水处理药剂装置。不新增土地,建设规模为净水剂*吨/年,其中醋酸钠及复合醋酸钠脱氮系列助剂*吨/年,葡萄糖及葡萄糖类脱氮系列助剂*吨/年,醇类复合碳源系列*吨/年。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废气主要为*醇、*醇、醋酸等废气通过管道连接收集依托现有环保设施“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醇、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3、该项目建成后,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6、该项目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略) ,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7、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8、拟建项目涉及风险物质主要包括*醇、*醇、醋酸,环境风险主要为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企业须规范设置该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9、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0、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张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9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山东 (略) *吨年净水剂药剂建设项目 | 张店化工产业园(张店东部化工区)官庄村东 | 山东 (略) | 山东 (略) | 拟在现有厂房基础上建设*吨/年水处理药剂装置。不新增土地,建设规模为净水剂*吨/年,其中醋酸钠及复合醋酸钠脱氮系列助剂*吨/年,葡萄糖及葡萄糖类脱氮系列助剂*吨/年,醇类复合碳源系列*吨/年。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废气主要为*醇、*醇、醋酸等废气通过管道连接收集依托现有环保设施“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醇、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3、该项目建成后,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6、该项目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略) ,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7、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8、拟建项目涉及风险物质主要包括*醇、*醇、醋酸,环境风险主要为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企业须规范设置该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9、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0、你单位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张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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