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扩建五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年产1万吨铝型材产品及绿色低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
关于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扩建五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年产1万吨铝型材产品及绿色低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
(略) :
你公司上报的《 (略) 扩建五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年产*吨铝型材产品及绿色低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3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7°02′47.956″,N44°06′37.541″,北侧为新 (略) ,东侧为新疆中瀚 (略) ,南侧为新疆金美 (略) ,西侧为空地。本项目无新增用地,在现有空置的厂房内增加2条挤压生产线,1条太阳能边框和无缝焊接门窗生产线生产线,1条喷涂生产线、1条制条生产线,购买生产设备、模具等配套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吨铝型材产品的规模。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新疆中新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区已建厂房,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是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气、施工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需对照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排入园 (略) 。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加热炉加热均采用天然气为原料,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喷涂废气(喷粉)中颗粒物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固化废气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喷漆)中漆雾采取水帘幕和喷淋塔处理,烘干废气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非*烷总烃120mg/m3,10kg/h、苯10mg/m3,0.50kg/h、*苯40mg/m3,3.1kg/h、二*苯70mg/m3,1.0kg/h);制条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9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非生产期同生活污水一起排 (略) ;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 (略) ,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生产过程一般固废包括:金属碎渣、废铝型材、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及废布袋、焊渣、清洗池沉渣、生活垃圾,危险固废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及油桶、废油漆桶、漆渣、沾油废物、喷漆漆雾处理废水。其中生产产生的金属碎渣、废铝型材返回原料供应厂家再加工,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及废布袋、焊渣、清洗池沉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固体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089t/a、SO2:
0.0622t/a、NOx:0.9959t/a、VOCs:1.4996t/a;倍量替代颗粒物:0.4178t/a、SO2:0.1244t/a、NOx:1.9918t/a、VOCs:2.9992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二氧 (略) (略) 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项目中落实,氮氧化物从新疆维 (略) 2台25蒸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新疆新投新 (略) 新型能源、煤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关闭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 (略) 扩建五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年产*吨铝型材产品及绿色低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3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87°02′47.956″,N44°06′37.541″,北侧为新 (略) ,东侧为新疆中瀚 (略) ,南侧为新疆金美 (略) ,西侧为空地。本项目无新增用地,在现有空置的厂房内增加2条挤压生产线,1条太阳能边框和无缝焊接门窗生产线生产线,1条喷涂生产线、1条制条生产线,购买生产设备、模具等配套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吨铝型材产品的规模。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新疆中新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区已建厂房,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是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气、施工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需对照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排入园 (略) 。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加热炉加热均采用天然气为原料,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喷涂废气(喷粉)中颗粒物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固化废气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喷漆)中漆雾采取水帘幕和喷淋塔处理,烘干废气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非*烷总烃120mg/m3,10kg/h、苯10mg/m3,0.50kg/h、*苯40mg/m3,3.1kg/h、二*苯70mg/m3,1.0kg/h);制条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取组合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9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非生产期同生活污水一起排 (略) ;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 (略) ,最后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生产过程一般固废包括:金属碎渣、废铝型材、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及废布袋、焊渣、清洗池沉渣、生活垃圾,危险固废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及油桶、废油漆桶、漆渣、沾油废物、喷漆漆雾处理废水。其中生产产生的金属碎渣、废铝型材返回原料供应厂家再加工,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及废布袋、焊渣、清洗池沉渣,收集后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固体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重点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089t/a、SO2:
0.0622t/a、NOx:0.9959t/a、VOCs:1.4996t/a;倍量替代颗粒物:0.4178t/a、SO2:0.1244t/a、NOx:1.9918t/a、VOCs:2.9992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二氧 (略) (略) 拆除4台20t/h燃煤锅炉项目中落实,氮氧化物从新疆维 (略) 2台25蒸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新疆新投新 (略) 新型能源、煤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关闭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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