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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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靖自然资〔2024〕70号)收悉。同意你局报送的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此复。

附件: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附件

靖2024P01号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39号令)、《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南靖县自然资源局拟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出让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方案如下:

一、宗地规划指标及出让要求

(一)靖2024P01号出让地块

1.规划指标

(1)地块位置范围:山城镇六安村;

(2)出让面积:0.2672公顷(4.008亩);

(3)规划用途:商业用地(0901);

(4)规划容积率:1.0<FAR<2.5;

(5)规划建筑密度:≤55%;

(6)绿地率:≥10%;

(7)计容建筑面积:2673㎡<计容建筑面积<6680㎡;

(8)建筑限高:≤24米;

(9) (略) 政规划要求按《规划条件通知书》(靖自然资规条〔2024〕003号)及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2.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用地指标要求

(1)土地用途:商业用地-餐饮用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

(3)出让方式:拍卖出让;

(4)地块编号:靖2024P01号。

3.权属来源

本宗地土地来源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36号)批准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0.2672公顷。

4.土地污染情况

经土壤污染调查,地块不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范围内。

5.出让价款及竞买保证金的确定

本地块基准地价为县城区商业用地(餐饮用地)二级(954元/平方米±18%)。评估总地价424.*元[土地单价约为1589元/㎡(105.*元/亩),楼面地价约为*/㎡],以*元[土地单价约为*/㎡(106.*元/亩),楼面地价约为*/㎡]作为本地块出让起始价,地块不设定保留价。竞买保证金以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的原则取整确定,即*元。增价幅度*元或*元以上的整数倍。

6.交地时间及开、竣工时间的确定

地块交地时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若受让人未按约定时间缴清出让价款,则交地时间为竞得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含滞纳金)后10日内]。交地条件为净地(具体按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文规定执行)。竞得人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

二、关于竞买资格要求

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凡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且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行为人或在本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竞买保证金、出让价款的缴纳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签订

1.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竞得人缴交的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本次出让的成交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总出让价款的50%(可包含竞买保证金),第二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总出让价款的50%,不另计利息。

3.确认竞得人后,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

1.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3.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4.出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后所另行约定日期交地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已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受让人未按期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含滞纳金)出的,交地日期按受让人实际缴纳日期顺延计算,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5.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取消其受让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关于出让价款的确定

本次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包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失地农民社保、补充耕地指标等相关报批费用,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六、其他事宜

1.该拍卖出让方案,报经南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2.南靖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次拍卖出让的拍卖人,拍卖主持人由该局指定。

3.有关拍卖出让事宜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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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靖自然资〔2024〕70号)收悉。同意你局报送的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此复。

附件: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附件

靖2024P01号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39号令)、《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南靖县自然资源局拟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出让靖2024P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方案如下:

一、宗地规划指标及出让要求

(一)靖2024P01号出让地块

1.规划指标

(1)地块位置范围:山城镇六安村;

(2)出让面积:0.2672公顷(4.008亩);

(3)规划用途:商业用地(0901);

(4)规划容积率:1.0<FAR<2.5;

(5)规划建筑密度:≤55%;

(6)绿地率:≥10%;

(7)计容建筑面积:2673㎡<计容建筑面积<6680㎡;

(8)建筑限高:≤24米;

(9) (略) 政规划要求按《规划条件通知书》(靖自然资规条〔2024〕003号)及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2.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等用地指标要求

(1)土地用途:商业用地-餐饮用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

(3)出让方式:拍卖出让;

(4)地块编号:靖2024P01号。

3.权属来源

本宗地土地来源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36号)批准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0.2672公顷。

4.土地污染情况

经土壤污染调查,地块不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范围内。

5.出让价款及竞买保证金的确定

本地块基准地价为县城区商业用地(餐饮用地)二级(954元/平方米±18%)。评估总地价424.*元[土地单价约为1589元/㎡(105.*元/亩),楼面地价约为*/㎡],以*元[土地单价约为*/㎡(106.*元/亩),楼面地价约为*/㎡]作为本地块出让起始价,地块不设定保留价。竞买保证金以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的原则取整确定,即*元。增价幅度*元或*元以上的整数倍。

6.交地时间及开、竣工时间的确定

地块交地时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若受让人未按约定时间缴清出让价款,则交地时间为竞得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含滞纳金)后10日内]。交地条件为净地(具体按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文规定执行)。竞得人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

二、关于竞买资格要求

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凡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且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行为人或在本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竞买保证金、出让价款的缴纳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签订

1.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竞得人缴交的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本次出让的成交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总出让价款的50%(可包含竞买保证金),第二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总出让价款的50%,不另计利息。

3.确认竞得人后,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

1.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3.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4.出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后所另行约定日期交地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已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受让人未按期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含滞纳金)出的,交地日期按受让人实际缴纳日期顺延计算,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5.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取消其受让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关于出让价款的确定

本次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包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失地农民社保、补充耕地指标等相关报批费用,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六、其他事宜

1.该拍卖出让方案,报经南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2.南靖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次拍卖出让的拍卖人,拍卖主持人由该局指定。

3.有关拍卖出让事宜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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