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及临港物流基地设施配套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一期
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及临港物流基地设施配套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一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及临港物流基地设施配套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一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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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体育广场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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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文号 | 环评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件 |
---|---|---|---|---|
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及临港物流基地设施配套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一期) | 东审环保〔2024〕19号 | 2024-08-06 | (略) 八所镇临港产业园 (略) (新院区)南北两侧 | 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市政配套工程一期)无章版.pdf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及临港物流基地设施配套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一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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