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西双版纳财大状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西双版纳财大状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景财会〔2024〕23号
西双版纳财 (略) :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双版纳财 (略)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谢彦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为李雪玲、刘晴,办公地点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 (略) 嘎洒镇曼暖龙新村118号法大圣法律顾问集团大厦11层1101号。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对委托代理记账的财务处理和财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 (略) 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收到批准文 (略) 财政局二楼会计股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在取得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4月30 (略) 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三)业务主管、专职人员参与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四)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附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略) 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景财会〔2024〕23号
西双版纳财 (略) :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双版纳财 (略)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谢彦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为李雪玲、刘晴,办公地点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 (略) 嘎洒镇曼暖龙新村118号法大圣法律顾问集团大厦11层1101号。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对委托代理记账的财务处理和财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 (略) 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收到批准文 (略) 财政局二楼会计股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在取得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4月30 (略) 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三)业务主管、专职人员参与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四)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附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略) 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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