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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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3号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化产业促进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B*H

地址: (略) 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母文胜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 (略) 入 (略) 查看兴化园区近期排水情况,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排水,立即前往现场委托大庆 (略) 对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的存水(与4月15日排放污水同源)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检(GS)字2024第04-019号)显示COD浓度为49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排放限值2.29倍(COD标准限值为15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法定代表人母文胜、兴化园区服务中心主任宋广明、大庆 (略) 王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母文胜、兴化园区服务中心主任宋广明、大庆 (略) 王磊的身份;

3.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委托宋广明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4.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35分至18点07分排水,我局委托大庆 (略) 对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的存水(与4月15日排放污水同源)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雨水泵站运行记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下午16点35分启动2号泵开始排水,到18点07分排水结束;

6.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兴化园区现场巡查记录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进行巡查等情况;

7.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从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调取的入河排口在线视频监管台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水排放口(雨排泵站)于2024年4月15日17点07分正在排水;

8.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 (略) ,调取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现场排水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7时,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2#排口)正在排水;

9.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6日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有存水;

10.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1张,用于证明大庆 (略) (兴化园区服务中心)制定的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的管理制度;

11.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0分王磊(*)接到宋广明(*)电话;

12.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6分王磊(*)给雨排泵站值班人员郑鑫(*)打电话;

13.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0分宋广明(*)给王磊(*)打电话;

14.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 (略) 向宋 (略) 院内积水情况;

1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王磊向宋广明申请启动泵站排水,宋广明同意排水等情况;

16.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兴化园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委托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进行管理和运维(服务范围、工作量及管护内容等);

17.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调取林源污水处理厂、宏伟污水处理厂接收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污水的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的水质和水量等情况;

18.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用于证明2024年4月16日委托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蓄水池的存水予以采样;

19.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调阅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蓄水池内的存水进行监测的报告(中检(GS)字2024第04-019号),用于证明4月16日兴化园区雨水泵站蓄水池(暂存池)存水COD、氨氮、氟化物(以F-计)数值分别为494mg/L、18.9 mg/L、2.15mg/L;

20.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管理的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在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35分至18点07分排水,经监测,COD超标2.29倍等情况;

2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跨界断面及重点排污口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排水受纳水体为Ⅴ类水体;

22.我局于2024年5月6日,调阅林源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记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雨排泵站排出去的约2700吨水转运情况;

23.你单位于2024年5月6日,提供其对石化明渠下游封堵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4.你单位于2024年5月6日,提供《关于兴化园区排水处置情况的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5.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超标因子1个,排放去向V类水体,排污超标状况是超标200%以上,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有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你单位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了从轻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3号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化产业促进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B*H

地址: (略) 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母文胜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 (略) 入 (略) 查看兴化园区近期排水情况,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排水,立即前往现场委托大庆 (略) 对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的存水(与4月15日排放污水同源)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检(GS)字2024第04-019号)显示COD浓度为49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排放限值2.29倍(COD标准限值为15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法定代表人母文胜、兴化园区服务中心主任宋广明、大庆 (略) 王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母文胜、兴化园区服务中心主任宋广明、大庆 (略) 王磊的身份;

3.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委托宋广明配合我局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4.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35分至18点07分排水,我局委托大庆 (略) 对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的存水(与4月15日排放污水同源)进行采样、监测等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雨水泵站运行记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下午16点35分启动2号泵开始排水,到18点07分排水结束;

6.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兴化园区现场巡查记录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进行巡查等情况;

7.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从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调取的入河排口在线视频监管台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水排放口(雨排泵站)于2024年4月15日17点07分正在排水;

8.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 (略) ,调取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现场排水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7时,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2#排口)正在排水;

9.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6日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暂存池内有存水;

10.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1张,用于证明大庆 (略) (兴化园区服务中心)制定的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的管理制度;

11.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0分王磊(*)接到宋广明(*)电话;

12.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6分王磊(*)给雨排泵站值班人员郑鑫(*)打电话;

13.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电话通话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20分宋广明(*)给王磊(*)打电话;

14.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下午 (略) 向宋 (略) 院内积水情况;

1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用于证明2024年4月15日王磊向宋广明申请启动泵站排水,宋广明同意排水等情况;

16.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兴化园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委托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进行管理和运维(服务范围、工作量及管护内容等);

17.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调取林源污水处理厂、宏伟污水处理厂接收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污水的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的水质和水量等情况;

18.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用于证明2024年4月16日委托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蓄水池的存水予以采样;

19.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调阅大庆 (略) 对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蓄水池内的存水进行监测的报告(中检(GS)字2024第04-019号),用于证明4月16日兴化园区雨水泵站蓄水池(暂存池)存水COD、氨氮、氟化物(以F-计)数值分别为494mg/L、18.9 mg/L、2.15mg/L;

20.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管理的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在2024年4月15日下午16点35分至18点07分排水,经监测,COD超标2.29倍等情况;

2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跨界断面及重点排污口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用于证明兴化园区2号雨排泵站排水受纳水体为Ⅴ类水体;

22.我局于2024年5月6日,调阅林源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记录1份,用于证明兴化园区雨排泵站排出去的约2700吨水转运情况;

23.你单位于2024年5月6日,提供其对石化明渠下游封堵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4.你单位于2024年5月6日,提供《关于兴化园区排水处置情况的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5.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杨晶、岳心怡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选定裁量因子如下:超标因子1个,排放去向V类水体,排污超标状况是超标200%以上,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为小型经济承受度,有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你单位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了从轻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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