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8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8号
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
经营者:王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H3FMR3N
地址: (略) 场区双聚街7号
我局于2024年5月 (略) 非现场“双随机”检查中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有两台射线装置: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一台X射线诊断设备(DR机)。CT机型号NeuViz Dual(L),调试时间为2023年1月1日,DR机型号NeuPioneer DR MD,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两台装置使用一年以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于2024年5月9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王立春为大庆高新区 (略) 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此两台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X射线诊断设备(DR机)正在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自使用之日起至今CT项目共收费*万零*佰**元(¥*元)的情况;
3. (略) 于2024年5月9日提供CT项目门诊收费明细5页,附件(以上CT项目汇总收入)1页,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自使用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CT项目共收费*万零*佰**元(¥*元)的情况;
4. (略) 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附件3件:大庆高新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立春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王建平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9日止授权委托王建平作为大庆 (略) (王立春)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5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5张,用于证明此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5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用于证明此台X射线诊断设备(DR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7.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调取《射线装置分类》1份,用于证明此两台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X射线诊断设备(DR机)属于医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8.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调取国家核技术利用 (略) 截图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10.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用于证明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
11.我局于2024年6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用于证明CT机和DR机仍然停止使用的情况;
12.王建平于2024年6月5日提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于2024年5月28日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13.我局于2024年6月5日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7号) (略) 有听证的权利, (略) 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射线装置种类和范围为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CT机和DR机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CT机调试时间为2023年1月1日,DR机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大庆高新区 (略) 属小微企业),无补救措施,已按要求改正(于2024年6月1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局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万零*佰**元(¥*元);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略)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8号
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
经营者:王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H3FMR3N
地址: (略) 场区双聚街7号
我局于2024年5月 (略) 非现场“双随机”检查中发现,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有两台射线装置: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一台X射线诊断设备(DR机)。CT机型号NeuViz Dual(L),调试时间为2023年1月1日,DR机型号NeuPioneer DR MD,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两台装置使用一年以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于2024年5月9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王立春为大庆高新区 (略) 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此两台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X射线诊断设备(DR机)正在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自使用之日起至今CT项目共收费*万零*佰**元(¥*元)的情况;
3. (略) 于2024年5月9日提供CT项目门诊收费明细5页,附件(以上CT项目汇总收入)1页,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自使用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CT项目共收费*万零*佰**元(¥*元)的情况;
4. (略) 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附件3件:大庆高新区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立春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王建平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9日止授权委托王建平作为大庆 (略) (王立春)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5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5张,用于证明此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5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用于证明此台X射线诊断设备(DR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7.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调取《射线装置分类》1份,用于证明此两台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和X射线诊断设备(DR机)属于医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8.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调取国家核技术利用 (略) 截图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10.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用于证明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
11.我局于2024年6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用于证明CT机和DR机仍然停止使用的情况;
12.王建平于2024年6月5日提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于2024年5月28日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13.我局于2024年6月5日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大庆高新区 (略) (王立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7号) (略) 有听证的权利, (略) 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射线装置种类和范围为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CT机和DR机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CT机调试时间为2023年1月1日,DR机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大庆高新区 (略) 属小微企业),无补救措施,已按要求改正(于2024年6月1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局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万零*佰**元(¥*元);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略)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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