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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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6号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赵丽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HCBHD4P

地??????址:黑 (略) 龙凤区万宝工业 (略) 31号综合楼1-2层??

我局于2024年5月23? (略) 进行了调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有一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型号为Prospeed,查询你设备操控端检查记录,你设备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23日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有收费情况,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于2024年5月2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的营业身份;

2. (略) 于2024年5月23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赵丽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赵丽姣的个人身份;

3.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23日,CT项目共收费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5张,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5. (略) 于2024年5月23日提供《门诊单项收入汇总表》1份和费用明细单4张,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共收费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

6.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国家核技术利用 (略) 截图1份,用 (略) (略) 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7.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射线装置分类》1份,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属于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8.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用于证明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

10.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 (略) (略) 属于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小;

11.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积极改正,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5号) (略)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略) 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略) 的违法行为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综合裁量起点,种类和范围为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1台Ⅱ类射线装置(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2023年11月2 日至2024年5月23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 (略) 为小微企业),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已积极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菜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我局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

2.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6号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赵丽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HCBHD4P

地??????址:黑 (略) 龙凤区万宝工业 (略) 31号综合楼1-2层??

我局于2024年5月23? (略) 进行了调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有一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型号为Prospeed,查询你设备操控端检查记录,你设备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23日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有收费情况,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于2024年5月2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的营业身份;

2. (略) 于2024年5月23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赵丽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赵丽姣的个人身份;

3.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23日,CT项目共收费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5张,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正在使用的情况;

5. (略) 于2024年5月23日提供《门诊单项收入汇总表》1份和费用明细单4张,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共收费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

6.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国家核技术利用 (略) 截图1份,用 (略) (略) 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7.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射线装置分类》1份,用于证明此台全身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机)属于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8.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用于证明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

10.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 (略) (略) 属于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小;

11. (略) 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积极改正,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5号) (略)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略) 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略) 的违法行为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综合裁量起点,种类和范围为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1台Ⅱ类射线装置(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2023年11月2 日至2024年5月23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 (略) 为小微企业),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已积极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菜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我局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零*元整(¥*元整);

2.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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