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41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41号
(略) 万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P32R70
地址:黑 (略) 龙凤区万宝工业 (略) 3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黑E R2046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不足400mm(目测约250mm),现场调取了该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判定为合格,并收取了检车费用240元。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B.4.3测试程序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7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机动车尾气及现场及时改正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检车费用转账记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车牌号为黑E R2046的检车费用的情况;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车牌号为黑E R2046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8.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在生 (略) 站上下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中汽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要求1份,用于证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的要求;
9.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上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3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240元整);
2.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41号
(略) 万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P32R70
地址:黑 (略) 龙凤区万宝工业 (略) 3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黑E R2046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不足400mm(目测约250mm),现场调取了该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判定为合格,并收取了检车费用240元。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B.4.3测试程序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7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4张,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机动车尾气及现场及时改正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检车费用转账记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车牌号为黑E R2046的检车费用的情况;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于2024年5月7日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车牌号为黑E R2046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8.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在生 (略) 站上下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中汽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要求1份,用于证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的要求;
9.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上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3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240元整);
2.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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