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属于土地用途变更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凤县 (略) 于2024年5月-8月完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形成了调查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与修改复核。现将调查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 (略) 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位于 (略) 凤县凤州镇龙口村,地块占地面积3537.81平方米(约合5.31亩),中心坐标东经106.*°,北纬33.*°,具体四至范围位于龙口村花椒烘筛厂以东、陕西鼎川织 (略) 以南、陕西鼎川织 (略) 以西、 (略) 以北,地块前身为龙口村集体用地,用地分类为农用地(旱地)和建设用地(村庄),历史上未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2022年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建设为“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集中安置点”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外,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
5月17日凤县自然资源局正式委托西安西北有 (略) 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
二、调查方法
我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环节主要收集到地块内历史用地信息、未来用地规划资料、地块内地质勘察成果以及相邻与周边500m范围历史用地信息、涉及企业生产信息等。
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开展了现场踏勘与走访核实,通过对所属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管理部门、相邻企业及周边居民等进行访谈,对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过程中存在的疑问进行补充与核实,全面地对本次调查地块、相邻与周边500m进行了污染识别与环境分析。
三、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相邻与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上共有3家企业,调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企业生产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保设施、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三废产排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分析结果基础上展开了污染因子识别,并结合地下水流向和主导风向,展开相邻及周围500m范围企业是否对本地块会造成迁移性污染的分析工作。
最终判定本次调查地块相邻及周边500m历史企业通过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及地下水径流等方式将污染物迁移到本地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认为周边历史企业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风险性可接受,排除周边污染源的影响。
综合判定本次调查地块在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造成地块发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认为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经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合理性分析后,认为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四、调查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编制单位:西安西北有 (略)
通讯地址: (略) 雁 (略) 25号
联系人:白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您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属于土地用途变更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凤县 (略) 于2024年5月-8月完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形成了调查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与修改复核。现将调查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 (略) 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村地块(地块编码:*)”位于 (略) 凤县凤州镇龙口村,地块占地面积3537.81平方米(约合5.31亩),中心坐标东经106.*°,北纬33.*°,具体四至范围位于龙口村花椒烘筛厂以东、陕西鼎川织 (略) 以南、陕西鼎川织 (略) 以西、 (略) 以北,地块前身为龙口村集体用地,用地分类为农用地(旱地)和建设用地(村庄),历史上未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2022年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建设为“凤县秦岭生态避灾搬迁项目龙口集中安置点”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外,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
5月17日凤县自然资源局正式委托西安西北有 (略) 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
二、调查方法
我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环节主要收集到地块内历史用地信息、未来用地规划资料、地块内地质勘察成果以及相邻与周边500m范围历史用地信息、涉及企业生产信息等。
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开展了现场踏勘与走访核实,通过对所属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管理部门、相邻企业及周边居民等进行访谈,对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过程中存在的疑问进行补充与核实,全面地对本次调查地块、相邻与周边500m进行了污染识别与环境分析。
三、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相邻与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上共有3家企业,调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企业生产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保设施、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三废产排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分析结果基础上展开了污染因子识别,并结合地下水流向和主导风向,展开相邻及周围500m范围企业是否对本地块会造成迁移性污染的分析工作。
最终判定本次调查地块相邻及周边500m历史企业通过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及地下水径流等方式将污染物迁移到本地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认为周边历史企业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风险性可接受,排除周边污染源的影响。
综合判定本次调查地块在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造成地块发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认为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经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合理性分析后,认为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四、调查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编制单位:西安西北有 (略)
通讯地址: (略) 雁 (略) 25号
联系人:白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您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提供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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