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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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请求核准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的请示》(浦发改报〔2024〕1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广西钦州 (略) 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为满足浦北县城周边乡镇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6-*-04-01-*。

三、项目建设地点:浦北县小江街道平马村。

四、项目单位:浦北县金 (略) 。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个五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占地面积*.12m2,计容总建筑面积1861.90m2,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419.52m2,灌装间及瓶库建筑面积377m2,泵房及门卫122.40m2,辅助用房(配电房、发电房、消防泵房、工具室等)建筑面积272m2,机泵房建筑面积72m2,储罐区建筑面积598.98m2,及消防水池、室外工程、设备等设施。项目设置地下储罐8个,其中7个5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50m3残液罐,储存总容量400m3,最大日灌瓶量2500瓶,建成后将实现年周转能力最大为*吨液化石油气。

六、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3004.*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和向银行贷款解决。

七、项目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程建设,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落实建设标准,科学安排施工。

八、项目建设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及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九、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需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十、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工程建设及运营的设备采购、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三、项目核准的支撑性文件分别是《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审查意见》《浦北县燃气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5)》《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关于请求同意变更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储配规模为400立方米的请示〉的批复》《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报告》。

十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五、项目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核准文件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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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请求核准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的请示》(浦发改报〔2024〕1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广西钦州 (略) 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为满足浦北县城周边乡镇对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6-*-04-01-*。

三、项目建设地点:浦北县小江街道平马村。

四、项目单位:浦北县金 (略) 。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个五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占地面积*.12m2,计容总建筑面积1861.90m2,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419.52m2,灌装间及瓶库建筑面积377m2,泵房及门卫122.40m2,辅助用房(配电房、发电房、消防泵房、工具室等)建筑面积272m2,机泵房建筑面积72m2,储罐区建筑面积598.98m2,及消防水池、室外工程、设备等设施。项目设置地下储罐8个,其中7个5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50m3残液罐,储存总容量400m3,最大日灌瓶量2500瓶,建成后将实现年周转能力最大为*吨液化石油气。

六、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3004.*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和向银行贷款解决。

七、项目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程建设,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落实建设标准,科学安排施工。

八、项目建设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及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九、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需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十、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工程建设及运营的设备采购、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三、项目核准的支撑性文件分别是《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审查意见》《浦北县燃气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5)》《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关于请求同意变更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储配规模为400立方米的请示〉的批复》《浦北县县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报告》。

十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五、项目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核准文件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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