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胰岛素产业化项目改扩建工程拟审查项目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胰岛素产业化项目改扩建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通州区漷县镇 (略) 8号
公示时间:2024-08-12
受理时间:2024-07-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新增1套尿素配料废气水喷淋吸收装置,对尿素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A3厂房新增连续灭菌装置淘汰现有灭菌罐,不再产生灭菌罐呼吸废气;新建水解酸化+厌氧处理设施,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水、精馏废水;精馏废气新增一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现有储罐呼吸废气本次拟增加水喷淋,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无臭气收集处理措施,本项目拟对废水调节池、处理系统、污泥压滤间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处理,设1套碱喷淋+水喷淋+生物滤塔处理,减少臭气的无组织排放。 废水:厂区废水、车间和研发中试实验室产生的其他一般废水、经过化粪池或隔油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厂内污水站综合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水机浓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设备降温废水和部分蒸汽冷凝水等直接排入厂内污水站终端池;除上述废水之外的其他生产废水首先排入各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再排至厂内综合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经厂区废水 (略) (略) ,排至下游漷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凤港减河。噪声: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噪声的最大贡献值为56.39dB(A)、夜间最大贡献值52.7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固体废物: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废经妥善处理处置后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中宇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通州区漷县镇 (略) 8号
公示时间:2024-08-12
受理时间:2024-07-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新增1套尿素配料废气水喷淋吸收装置,对尿素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A3厂房新增连续灭菌装置淘汰现有灭菌罐,不再产生灭菌罐呼吸废气;新建水解酸化+厌氧处理设施,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水、精馏废水;精馏废气新增一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现有储罐呼吸废气本次拟增加水喷淋,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无臭气收集处理措施,本项目拟对废水调节池、处理系统、污泥压滤间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处理,设1套碱喷淋+水喷淋+生物滤塔处理,减少臭气的无组织排放。 废水:厂区废水、车间和研发中试实验室产生的其他一般废水、经过化粪池或隔油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厂内污水站综合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水机浓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设备降温废水和部分蒸汽冷凝水等直接排入厂内污水站终端池;除上述废水之外的其他生产废水首先排入各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再排至厂内综合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经厂区废水 (略) (略) ,排至下游漷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凤港减河。噪声: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噪声的最大贡献值为56.39dB(A)、夜间最大贡献值52.7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固体废物: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废经妥善处理处置后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中宇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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