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处理8万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及井筒工作液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年处理8万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及井筒工作液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6月3日,受新疆 (略) 委托,乌鲁木齐湘永 (略) 承担了“年处理*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及井筒工作液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乌鲁木齐湘永 (略) 屈建平。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 (略) ;
联系人:玉宇雷;
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乌鲁木齐湘永 (略) ;
联系人:屈建平;
联系电话:*;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新疆 (略)
2024年8月6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6月3日,受新疆 (略) 委托,乌鲁木齐湘永 (略) 承担了“年处理*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及井筒工作液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乌鲁木齐湘永 (略) 屈建平。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 (略) ;
联系人:玉宇雷;
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乌鲁木齐湘永 (略) ;
联系人:屈建平;
联系电话:*;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新疆 (略)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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