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延时约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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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延时约约服务

(略)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综合服务效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着力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多样化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推动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结 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上班时间没空办”“下班时间不能办”“未办完事项还要跑”等难题,提供相关延时预 约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和 群众办事的便利度、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因工作急需或特殊、紧急情况,通过政务服务窗口现场预约或电话预约方式进行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申请人需求,工作人员延长办公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 或是对确需在短期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视情况提供早晚弹性办延时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错峰办事需求,确保群众在办、 急办事项当天办结。

第四条 预约延时服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审批局窗口

第五条 预约延时服务事项:

(一)受理非工作时间段业务系统能正常办件的即办事项(即办件 ) ;
(二)审核接收办件周期长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件)申请材料;

(三)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预约延时服务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可根据公示的预约电话及服务事项,采取服务大厅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2个工作日向政务大厅导办台或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
(二)接受预约后,服务事项牵头股室应及时协调相关业务窗口做好办件准备。
第七条 预约延时服务时间:
(一)集中延时服务时间为每周五18:00—19:00(法定节假日调休时,延时服务时间调整为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8:00 —19:00),以解决群众“上班时间没空办”的问题;
(二)确因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与经办人员预约在工作日上下班前后1小时内进行预约延时服务;
(三)特殊、紧急事项的办理按工作人员与群众协商约定的服务 时间开展常态化延时服务,以解决群众紧急事项“下班时间不能 办”的问题。
第八条 预约延时服务工作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 办理事项为即办件的,应延时至事项办结;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 应延时至申请材料审核收取完毕,并告知具体取件时间;
(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预约服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因特殊情况AB岗不能顶替,又不能提供延时、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预约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的,受理窗口负责人 应及时告知其他窗口,协调相关窗口共同提供预约延时服务;
(五)接受预约时,服务窗口应对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预约 时间、预约办理事项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携带的资料及服务时间;
(六)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预约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七)预约延时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负责人负总责,窗口受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窗口预约延时服务进行全程监督, 并将预约延时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考核内容。
投诉监督电话:0349-*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预约服务联系电话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陈志勇 *



(略) 朔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综合服务效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着力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多样化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推动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结 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上班时间没空办”“下班时间不能办”“未办完事项还要跑”等难题,提供相关延时预 约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和 群众办事的便利度、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因工作急需或特殊、紧急情况,通过政务服务窗口现场预约或电话预约方式进行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申请人需求,工作人员延长办公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 或是对确需在短期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视情况提供早晚弹性办延时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错峰办事需求,确保群众在办、 急办事项当天办结。

第四条 预约延时服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审批局窗口

第五条 预约延时服务事项:

(一)受理非工作时间段业务系统能正常办件的即办事项(即办件 ) ;
(二)审核接收办件周期长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件)申请材料;

(三)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预约延时服务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可根据公示的预约电话及服务事项,采取服务大厅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2个工作日向政务大厅导办台或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
(二)接受预约后,服务事项牵头股室应及时协调相关业务窗口做好办件准备。
第七条 预约延时服务时间:
(一)集中延时服务时间为每周五18:00—19:00(法定节假日调休时,延时服务时间调整为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8:00 —19:00),以解决群众“上班时间没空办”的问题;
(二)确因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与经办人员预约在工作日上下班前后1小时内进行预约延时服务;
(三)特殊、紧急事项的办理按工作人员与群众协商约定的服务 时间开展常态化延时服务,以解决群众紧急事项“下班时间不能 办”的问题。
第八条 预约延时服务工作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 办理事项为即办件的,应延时至事项办结;办理事项为承诺件的, 应延时至申请材料审核收取完毕,并告知具体取件时间;
(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预约服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因特殊情况AB岗不能顶替,又不能提供延时、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预约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的,受理窗口负责人 应及时告知其他窗口,协调相关窗口共同提供预约延时服务;
(五)接受预约时,服务窗口应对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预约 时间、预约办理事项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携带的资料及服务时间;
(六)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预约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七)预约延时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负责人负总责,窗口受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窗口预约延时服务进行全程监督, 并将预约延时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考核内容。
投诉监督电话:0349-*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预约服务联系电话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陈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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