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富宁县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富宁县FN-2024-30号宗地地块位于富宁县东大门大道(G323国道)道路东侧,行政区划属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地块西——西南侧边界与G323接壤,北侧与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耕地接壤,东侧、东南侧与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村民耕地接壤;地块中心坐标:E:105°36′36.176″,N:23°38′51.308″,地块面积*.3m2,地块呈不规则多边形,现场踏勘,场地西部区域为国道G (略) 边坡, (略) 建设过程 (略) 边坡防护,存在水泥硬化土工格栅,格栅中区域长有杂草;中部区域种植有玉米,东部区域长有少量灌丛。
本地块权属历史沿革清楚,根据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合历史影像资料可知:
地块2022年3月前为农用地,地块历史主要种植玉米、蔬菜等农作物,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富宁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22〕135号),2022年3月地块由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重新进行划拨,本地块用途由“农林用地(E2)”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现场踏勘,至本次调查前地块未进行开发建设,头塘社区居民于地块范围内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玉米、蔬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7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管理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2〕307号)文件要求,在编制和调整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用途,对“一住两公”用地,提前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卫星影像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佐证材料具有客观性与权威性,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及周边历史及现状均无可能造成地块污染的污染源,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1条的规定:“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无对该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能够满足城镇住宅用地要求,因此,本次调查结束后,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的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富宁县FN-2024-30号宗地地块可以作为二类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富宁县FN-2024-30号宗地地块位于富宁县东大门大道(G323国道)道路东侧,行政区划属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地块西——西南侧边界与G323接壤,北侧与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耕地接壤,东侧、东南侧与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社区村民耕地接壤;地块中心坐标:E:105°36′36.176″,N:23°38′51.308″,地块面积*.3m2,地块呈不规则多边形,现场踏勘,场地西部区域为国道G (略) 边坡, (略) 建设过程 (略) 边坡防护,存在水泥硬化土工格栅,格栅中区域长有杂草;中部区域种植有玉米,东部区域长有少量灌丛。
本地块权属历史沿革清楚,根据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合历史影像资料可知:
地块2022年3月前为农用地,地块历史主要种植玉米、蔬菜等农作物,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富宁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22〕135号),2022年3月地块由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重新进行划拨,本地块用途由“农林用地(E2)”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现场踏勘,至本次调查前地块未进行开发建设,头塘社区居民于地块范围内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玉米、蔬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7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管理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2〕307号)文件要求,在编制和调整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用途,对“一住两公”用地,提前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卫星影像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佐证材料具有客观性与权威性,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及周边历史及现状均无可能造成地块污染的污染源,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1条的规定:“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无对该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能够满足城镇住宅用地要求,因此,本次调查结束后,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的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富宁县FN-2024-30号宗地地块可以作为二类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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