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3#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CEMS验收报告
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3#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CEMS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等法规和行政文件精神,于2024年7月组织开展“ (略) 3#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CEMS”自主验收工作。
一、验收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
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17)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二、验收指标要求1、验收指标
CEMS验收指 (略) 技术性能,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准确度和其他相关要求。
2、验收标准
采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略) 技术性能、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准确度进行评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的CEMS技术指南主要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编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已替代原标准(HJ/T 75-2007),指标要求也严于原标准,因此,符合HJ 75-2017也符合了粤环〔2008〕99号文的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等法规和行政文件精神,于2024年7月组织开展“ (略) 3#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CEMS”自主验收工作。
一、验收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
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17)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二、验收指标要求1、验收指标
CEMS验收指 (略) 技术性能,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准确度和其他相关要求。
2、验收标准
采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略) 技术性能、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准确度进行评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的CEMS技术指南主要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编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已替代原标准(HJ/T 75-2007),指标要求也严于原标准,因此,符合HJ 75-2017也符合了粤环〔2008〕99号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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