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扩大与审核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14日(5个工作日),有不同意见者可与环评与排放管理股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5-*、*(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鲁 (略) (略) 西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平鲁环水审〔2024〕01号
关于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
你单位报送的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已通过专家组评审。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项目入河排污口 (略) 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大王庄村西南厂区南侧,经管道汇入将相河左岸,地理位置为东经112°57′22″;北纬33°44′7″处,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不超*吨/年;出水主要污染物负荷: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5.0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5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095吨/年、氨氮不超过109.5吨/年、总磷不超过10.95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工艺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水功能区水质安全。
四、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取的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2024年8月7日
根据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扩大与审核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14日(5个工作日),有不同意见者可与环评与排放管理股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5-*、*(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鲁 (略) (略) 西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平鲁环水审〔2024〕01号
关于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
你单位报送的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标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已通过专家组评审。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项目入河排污口 (略) 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大王庄村西南厂区南侧,经管道汇入将相河左岸,地理位置为东经112°57′22″;北纬33°44′7″处,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不超*吨/年;出水主要污染物负荷: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5.0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5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095吨/年、氨氮不超过109.5吨/年、总磷不超过10.95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工艺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水功能区水质安全。
四、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取的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2024年8月7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